新闻活动

国际知识产权观察2021年5月刊

时间与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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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起诉同名贸易公司商标侵权一审胜诉

近日,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为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未经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授权,选择“加多宝”作为其企业字号;被告公司在设立之后大量生产和销售了加多宝的罐装饮料,其罐体的包装与字样与原告公司的产品相似,给公众造成了混淆,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作为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合法授权使用“加多宝”商标和品牌的企业,依法起诉。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加多宝”文字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40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加多宝”字样等。

来源:搜狐网

发布日期:2021年5月8日

 

文德短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其宗旨正在于禁止以违反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谭鱼头”商标以1510万拍卖成交,起拍价仅100万

5月2日12点19分,经过188次竞价和169次延时,备受瞩目的“谭鱼头”名下49个商标终于以1510万元价格成交。因竞价过于激烈,原本上午10点就该结束的拍卖,延时至12时19分方结束。

值得一提的是,在拍卖页面显示,成都谭鱼头名下49个商标专有权的市场价仅100万元,但最终在8人报名疯抢下,拍出了1510万元的高价。

公开资料显示,成都谭鱼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7日,注册资本5451万人民币,法人代表为谭长安,经营范围包括中餐、火锅连锁经营的管理等。针对商标将被拍卖一事,此前谭长安曾回应新闻记者称,“我们会把商标拿回来,继续做谭鱼头高端品牌”。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7日

 

文德短评:

一个破产公司的商标竟然能溢价15倍拍卖成交,可见商标对企业来说已经不仅仅用于品牌保护,知产布局,更是作为一项无形的资产,在关键时刻发挥它的经济作用。

在中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品牌的前提是商标,创业者一定要记得申请注册商标,对于创业者来说,一个小小商标,或许就可以承载着创业梦想,也可以在未来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因存在贬损讽刺“国足”倾向,摑足商标被驳回 !

济南某公司在腐乳、豆腐、豆腐制品等商品上注册“摑足”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公众易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于是宣告该商标无效。该公司不服,将国知局起诉到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后该公司又上诉到北京高院。

5月14日,记者获悉,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高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部分公众已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发表日期:2021年5月17日

 

文德短评:

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臭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因此,起名要慎重,玩梗需谨慎,且玩且珍惜。


深圳市首例美术作品侵权入刑案判决生效,罚款41万!

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被告人王某飞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王某飞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美国希赛恩博公司(CCA and B,LLC)授权的情况下,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的深圳市云启贸易有限公司等地为经营点,采取低买高卖的方式,通过其名下的深圳市谟珂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明知为侵犯希赛恩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圣诞精灵玩偶和侵权驯鹿玩偶产品,之后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mcroon”“安客贸易”和亚马逊平台上的“plush kids”店铺对外销售牟利。

2018年10月3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在王某飞公司处查获仓储待售的“圣诞精灵玩偶”8340个、“驯鹿玩偶”215个。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玩偶与希赛恩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玩偶构成复制关系,是“圣诞精灵玩偶”“驯鹿玩偶”的侵权复制品。2019年7月15日,该案移送龙岗公安分局办理。同年8月1日,民警在上述案发地点将王某飞抓获归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发布日期:2021年5月13日

 

文德短评:

该案是深圳市首宗美术作品侵权入刑的案件。该案中,王某飞以国内外知名网购平台为媒介,通过线上方式向国内外消费者销售侵犯国际知名品牌产品,覆盖范围广、数量大、所涉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法院对王某飞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是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了详尽的法律分析和论述后,最终认定王某飞销售侵权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成功审结本案对此类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北京无印良品再诉日本無印良品: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

因日本無印良品发表的声明涉嫌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再次与日本無印良品对簿公堂。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线上公开审理了此案。该案实为双方商标权纠纷案的延续。

在此前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方日本無印良品败诉,需停止侵犯北京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发表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但在声明中,被告方使用了“抢注”这一措辞。“抢注”一词是否存在商业诋毁内涵,也成为双方的争议点之一。本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6日

 

文德短评:

该案“商标诋毁案”就是由日本無印良品发表的声明引起,因为日本無印良品在声明中使用了“抢注”这一词语。该词语是否存在商业诋毁内涵,是双方争辩焦点。

日本無印良品是否构成对北京棉田公司的商业诋毁,最主要的还是要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就是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导致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本案中要判断,所用的“抢注”一词是不是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进而判断这种表述是否已经达到了损害原告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后果。


刀郎公司起诉降央卓玛获赔25万元,只因《西海情歌》被侵权

4月27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情,案由为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降拥卓玛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而双方的纠纷源于一首《西海情歌》。

“刀郎”的本名叫罗林,他是《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同时,也将两首歌曲的著作权授权给了一家名为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管理。而降拥卓玛的艺名为降央卓玛,在没有经过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在九江某体育中心举办的演唱会中演唱了歌曲《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称,并不了解该场演唱会的组织者身份,但降拥卓玛说,该场演唱会的主办方为江苏某公司,却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来源:封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7日

 

文德短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表演权,如构成侵权,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涉演出为现场演唱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本案中应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承担侵害作品表演权的法律责任。


“B.Duck”小黄鸭形象遭遇侵权?

4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核桃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美陈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实质相近似,硬核桃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2021年5月18日

 

文德短评:

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责令硬核桃公司披露“核桃小鸭”创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以核实该创作人员是否为森科公司前员工。后法院责令被告无需提供创作者身份,依据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认定标准是“接触+实质相近似”对于“接触”而言的认定不需要被告实际的接触,仅仅具备接触可能性即可。一般而言,只要不能够合理排除被告具有接触的渠道、手段、方式,就应当推定乃至认定被告能够接触美术作品。因此,无论被告“核桃小鸭”的创作者是否为原告森科公司的前员工,其均有接触“B.Duck”小黄鸭的较大可能。


市场监管部门对“作业帮”“猿辅导”分别处以250万元顶格罚款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对“作业帮”“猿辅导”分别处以250万元顶格罚款。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乱象,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行动,对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和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猿辅导)两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行为进行检查。

作业帮在其官方网站谎称“与联合国合作”、虚构教师任教经历、引用不真实用户评价。猿辅导在其网站谎称“班主任1对1同步辅导”、“微信1对1辅导”、“您的4名好友已抢购成功……点我抢报”,虚构教师任教经历等不实内容。上述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作业帮在其运营的App、天猫作业帮直播课旗舰店、京东作业帮直播课旗舰店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1899 ¥2399 限时折扣”、“价格3280元,参考到手价2580元”等内容。猿辅导在其运营官网、天猫旗舰店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399 ¥9”、“价格¥4000.00 亲子节价¥2099.00”等内容。经核实,相关课程均未以标示的划线价进行过交易,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2021年5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作业帮和猿辅导两家校外教育培构,均处以警告和25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环球时报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0日

 

文德短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打着“限时折扣”的幌子,实际提供“无限折扣”,这种价格欺诈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市场监管。


#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一审判决#来了

后者被判不正当竞争, 4月26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 不正当竞争侵权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茶颜观色” 方面败诉,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颜悦色”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茶颜悦色”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累计170万元

新闻来源:天心法院审判信息网

 

文德短评:

在4月26日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集中宣传活动中,天心区法院隆重推出知产保护系列典型案例。该期的主题是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就是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导致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原告“茶颜悦色”茶饮料经过网络推广,系网红饮料、长沙名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门店店招、室内标语、室内海报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原告茶饮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授权展开游戏直播 火山小视频被判赔偿800万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等起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科技)等版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下称涉案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微播科技组织用户通过其运营的火山小视频APP对涉案游戏进行直播等行为侵犯了二原告对该游戏享有的版权。法院在综合考虑行业影响力等因素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800万元。

来源:

*中国知识产讯网: http://www.icipnews/news_content.aspx?newsId=129272prchn.com/


 文德短评:

游戏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连续画面,该连续画面呈现的游戏背景、战斗主题、场景画面、音乐等均由游戏创作者预设,这些内容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均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具有独创性。除了开机初始运行画面等少数例外情形,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通常无法自动呈现,需要由玩家操作形成。因此在某些提供创作工具供玩家发挥、玩家自由度高、具备一定创作空间的游戏中,可能需要考虑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有玩家的独创性贡献。但在涉案游戏运行过程中,玩家的操作只是单纯调用资源库内容,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是重现游戏创作者的预设内容。结合该类游戏的创作过程,可以将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其版权应由游戏开发者享有。


“食族人”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原告僧某申请注册了第27792495号“食族人”文字商标在第30类商品/服务项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驳回其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原告僧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知产北京

 

文德短评:

正确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可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判断诉争商标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应从商标本身出发,以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为基准、以辞典、工具书或其他正式官方出版物或者能够为公众广泛接触的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载体所确定的内容为准,分析商标构成要素及商标含义。

二、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容易使人联想到不良影响因素,应从诉争商标的延伸含义和现有文化认知背景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法院对此认为,对于商标标志或构成要素的理解,应避免根据场合、语境等外部性因素,或者通过演绎、联想等方式,将非一般含义负载于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之上,进而不当限缩了属于商业经营中自由表达的创造空间,并且亦不利于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的积极、正向指引。

三、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实际产生不良影响,可从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方面考量。对于本身存在不良影响的商标标志,一般不能通过使用行为消除其不良影响的因素。


本文由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法律发展研究中心 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鄧澍焙、周力思、邓瑜、李宇明、

欧阳俊、陈功、宁宁、刘昭、韩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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