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上海跻身全球十大最受欢迎国际仲裁地
第三届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暨2021上海仲裁周开幕式于2021年11月8日举行,根据公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上海首次跻身全球十大最受欢迎的国际仲裁地,位列第八位。
伴随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贸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国际仲裁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方法和途径。自1995年中国第一部《仲裁法》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6月底,上海仲裁机构累计处理各类案件5.6万余件,总标的额超过3800亿元人民币,案件当事人遍及全球80余个国家和地区。另外,上海的仲裁机构已经受理过争议金额过百亿(人民币)的案件。这都说明上海作为一个仲裁地,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均受到高度的认可。
珠海国际仲裁院发布《实施方案》,共建跨境仲裁合作平台
2021年11月23日,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2021年度工作会议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仲裁制度衔接及仲裁国际化发展论坛在横琴举行。《珠海国际仲裁院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会上正式发布。该《实施方案》创造性地提出了若干指导原则和方法,用以指引仲裁活动如何适用内地或澳门法律解决民商事争议。
按照《实施方案》,珠海国际仲裁院将以合作区建设为契机,更加深入、更加精准、更加全面对标国际通行的商事仲裁制度和商事惯例,对接内地与澳门两套民商事规则和制度体系,创新仲裁机制体制,在仲裁领域率先推动珠澳两地规则衔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上海海事法院联合发布《海事案件委托调解白皮书》
2021年11月5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仲)和中国海仲上海总部共同承办的第三届“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高峰论坛”在沪上开幕。作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上海海事法院之间海事案件委托调解机制建立十年成果,论坛同时发布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上海海事法院海事案件委托调解白皮书(2011~2021)》(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十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调解处理案件200余件,案件数量逐年稳步上升。案件涉及42个国家和地区,标的总额超过5亿元。调解成功率接近半数,近五年委托调解成功率达到62%,环比实现翻倍增长。在海洋环境污染、海上人身损害、船舶碰撞等专业性突出的案件中,委托调解成功率普遍达到85%以上。
相较航运经济发展的迅速多元,海事案件委托调解机制有待更多的实践。白皮书作为双方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有利于业界更好地了解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推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更好地运行与发展。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本人签字,构成“伪造证据”,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案情简介:
鄄城农商行于2019年10月28日向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裁决张爱梅、李前越、李前通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计息,逾期部分加罚30%);二、李海涛、王海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上述被申请人承担。菏泽仲裁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案号(2019)菏仲裁字第649号。
2019年11月20日,菏泽仲裁委员会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张爱梅、李前越、李前通、李海涛、王海霞公告送达(2019)菏仲裁字第649号案的相关材料,并定于2020年1月17日10时开庭审理,请在开庭后10日内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2020年1月17日,菏泽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19)菏仲裁字第649号案,张爱梅、李前越、李前通、李海涛、王海霞未到庭。2020年2月5日,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菏仲裁字第64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张爱梅自本裁决书送达后次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6年4月28日之前的利息为5234.87元,2016年4月29日至本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的利息所欠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利率计算);二、被申请人李海涛对第一项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3326元由被申请人张爱梅、李海涛承担。
张爱梅不服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菏仲裁字第64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审查过程中,张爱梅申请对共同还款承诺书中“张爱梅”的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检材调取,双方对检材均无异议。
2021年8月2日,本院技术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确定本案鉴定机构为山东浩德物证司法鉴定所。8月18日,该鉴定机构出具山东浩德[2021]物证(文)鉴字第1125号鉴定报告:日期为“2014年1月18日”共同还款承诺书中“财产共有人(签字):”处“张爱梅”签名字迹不是张爱梅所写;共同还款承诺书中“张爱梅”的指印检材指印印面小,印色浓,捺印模糊,清晰度差,可供检验的稳定细节特征点少,不具备鉴定条件,故作退案处理。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依据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经本院技术部门委托山东浩德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承诺书“财产共有人(签字):”处“张爱梅”签名字迹不是张爱梅本人所写,故共同还款承诺书系伪造,菏泽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共同还款承诺书作出的(2019)菏仲裁字第649号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鄄城农商行辩称,张爱梅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时间。经审查,菏泽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20日公告显示,(2019)菏仲裁字第649号案于2020年1月17日10时开庭审理,要求张爱梅等被送达人在开庭后10日内领取仲裁裁决书。但本案仲裁裁决作出时间为2020年2月5日,与公告送达时间不符,应当视为未向张爱梅有效送达仲裁裁决书。张爱梅在涉案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知晓涉案仲裁裁决的内容,其知晓涉案仲裁裁决内容之后即向本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时间,故本院对鄄城农商行该项答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张爱梅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菏泽仲裁委员会(2019)菏仲裁字第649号仲裁裁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两个以上登记的仲裁机构,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5日,中铁十三局集团福平铁路FPZQ-4标项目经理部(买方)与杭州聚仁公司(卖方)签订合同号分别为FPZQ4WZ-SN001、FPZQ4WZ-FMH002的两份《新建福州至站前工程物资采购合同》,该两份合同通用合同条款24.争议的解决均约定: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买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另查,中铁十三局集团福平铁路FPZQ-4标项目经理部为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中国铁建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5日经核准后变更名称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杭州聚仁公司认可中铁十三局集团福平铁路FPZQ-4标项目经理部的权利义务由申请人铁建大桥公司行使,亦认可铁建大桥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约定的买方所在地。庭审中,双方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观点:
案涉《新建福州至站前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买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被申请人认可买方所在地为天津市,应理解为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天津市的仲裁机构。鉴于天津市有两个以上在天津市司法局登记的仲裁机构,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涉案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聚仁物资有限公司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简讯由《中伦文德国际业务委员会》编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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