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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当NFT对很多人来说还极其陌生时,市场上的不少玩家早已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潮流,开启了对NFT商业模式的探索。2021年3月,NFT画作《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在佳士得拍卖会上以6934.6 万美元最终成交,这让更多行业内外的人看到了NFT的巨大商机。然而,在NFT热度持续走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如何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俨然成为了投资者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 元宇宙概念大火,NFT走红出圈
2021年下半年,元宇宙和NFT开始流行起来。然而,到底何为元宇宙?NFT,究竟又是什么?
元宇宙的概念最早出自美国科幻小说作家尼尔·史蒂芬森出版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英文原文为“Metaverse”。元宇宙可以看作是一个聚焦于社交连接的3D虚拟世界网络【1】。2021年出版的《元宇宙》一书对元宇宙的定义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2】”。较为笼统地说,元宇宙是数字化的人类社会,数字化的世界但该数字世界又与现实世界相互融合,有极强的关联。而构建元宇宙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环就是NFT。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部分人将其翻译为“非同质化代币”,将其视为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铸成的虚拟货币。笔者则认为这一理解有待商榷,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而NFT并非比特币等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虚拟货币。实际上,Tokens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原意为“令牌”,这更能揭示NFT的本质,即是一个以区块链作为载体、无法被更改的、具有唯一性的“权利凭证”【3】,该“凭证”承载了标的物的权属信息与全部交易记录,而其所指向的标的物(也即相关的虚拟物)则承载了NFT的价值。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这意味着它可以代表虚拟世界里的艺术品、视频、图像等各种原生数字造物,同样可以映射现实生活里的一切。【4】
假如用户购买了一个NFT艺术品,不用担心购买到的NFT艺术品存在赝品或者复制品,因为用户对它的所有权,已经写在了NFT对应的区块链上。某种角度而言,NFT丰富了“所有权”的含义。若将NFT和元宇宙结合起来,NFT则能为数字资产提供一份证明——我们在虚拟世界里的物品确实属于我们。
(二)NFT应用的具体案例---“被NFT”的画作
2021年3月,Injective Protocol公司公开烧毁了世界著名的英国街头艺术家班克西的画作《傻子》,其目的是将画作的实体价值转移到NFT上。随后,该画作在全球最大NFT交易平台Opensea上进行拍卖。由于该画作的电子版本经区块链技术处理后具有独一无二的标识,拥有了NFT就相当于拥有了画作的所有权。最终,该NFT画作以38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47万元)的高价被卖出,与画作最初的价格9.5万美元相比,增值了3倍。
随着元宇宙概念的持续热炒,虚拟世界中的商业也在发展。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资产形式,越来越多的人士看到了NFT的商业机会。在一些行业人士看来,元宇宙为NFT提供了更加多元的应用场景,NFT将成为实现虚拟物品数字资产化和流通交易的重要工具。
2021年3月,NFT数字艺术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在佳士得拍卖行拍出6934.6万美元(约合4.5亿人民币)的高价,刷新了数字艺术品成交价格记录;香港导演王家卫将其电影《花样年华》首日拍摄的未公开片段铸成了NFT;美国著名导演昆汀·塔伦蒂诺宣布,计划将他执导的电影《低俗小说》的七个“独家场景”以NFT的形式进行拍卖;韩国偶像工业巨头SM公司宣布进军NFT领域;支付宝上线NFT艺术收藏小程序“蚂蚁链粉丝粒”,腾讯上线NFT交易平台“幻核”APP,字节跳动旗下TikTok也宣布推出NFT系列作品。
NFT作为数字经济下的新兴产物,在其兴起和发展的过程中,衍生出的知识产权、数据保护与反洗钱等问题都应是相关行业人士应当重视的问题。就NFT商业模式下可能存在的部分法律问题,笔者试探讨如下:
(一) NFT的知识产权侵权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NFT作品 ,同时赔偿原告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5】。
就本案有关NFT作品侵权问题,法院有如下几点意见值得关注:
第一,从数字藏品交易模式来看,数字藏品的交易涉及对原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因此,将插画铸造为数字藏品的铸造者不仅应当是插画的所有者,而且应当是该插画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否则将会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
第二,从区块链不可更改的技术特性而言,如果数字藏品存在技术瑕疵,不仅将破坏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更会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尽到比“通知-删除”义务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第三,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自我监管的角度而言,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的数据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要求平台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并不会明显增加其成本。
第四,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盈利模式来看,其系直接从数字藏品的交易中获得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平台不但在铸造时收取作品GAS费(上传手续费),而且在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既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直接从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其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二) NFT的数据保护与处理
今年4月1日,周杰伦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称,自己的无聊猿NFT被盗了,其被盗的NFT价值超过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超320万元。纽约艺术品藏家兼画廊主也曾发文称因遭遇黑客攻击而使得其持有的15件NFT消失。NFT交易平台OpenSea通过阻止对该系列作品的进一步交易来施加干预。NFT被盗事件也暴露了加密资产自我管理中的一些漏洞和问题。
另外,NFT 平台内不可避免需要核验平台内交易主体的身份,并且设置反洗钱机制等。而这些平台职能均会涉及不同主体的个人信息,且大多属于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敏感个人信息,因而 NFT 平台需要重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敏感个人信息的内容,包括收集时的单独同意规则,以及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所需的影响评估和必要性说明等。
(三) NFT中的洗钱风险
在各种洗钱手段中存在一种“高端小众路线”——利用艺术品洗钱。而将传统实体艺术品换成NFT艺术品并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拍卖,反而会因流通环节的消失而使整个洗钱流程更加方便、快捷。
今年2月,美国财政部发布《通过艺术品交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研究》(Study of the Facilita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 Finance Through the Trade in Works of Art)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将NFT归类于新兴在线艺术品市场,并指出该市场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报告肯定了分布式账本技术和NFT技术可以给创意媒体和全球艺术品市场带来新机遇,但也指出,数字艺术品领域内存在洗钱风险。报告指出,NFT可用于进行自我洗钱,犯罪分子可以用非法资金购买NFT并与自己进行交易,以在区块链上创建销售记录,再将该NFT出售给一名不知情的个人, 罪犯将从后者与犯罪无关的干净资金中获利。报告指出,基于三个理由,NFT有进行反洗钱监管的必要:第一,NFT作为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与比特币等虚拟资产相比没有汇率波动;第二,NFT的交易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其价格会产生主观波动;第三,一系列NFT数字艺术作品在拍卖会上已经拍出天价。
在NFT市场中,洗钱交易证据已经被国际机构监测发现。Chainalysis的报告显示,在去年3月,通过非法地址发送到NFT市场的加密货币出现大幅跃升,突破100万美元;而在第四季度进一步增长,达到近140万美元。“在去年的三、四季度中,绝大多数此类洗钱活动都来自与诈骗相关的地址,这些地址向NFT市场发送资金进行购买。”
(一)NFT交平台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上传到平台的NFT作品应积极履行审查义务
目前NFT平台发展良莠不齐,藏品发行也几乎没有门槛,在利益驱动之下,很多发行者和平台便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发行NFT。数字藏品发行环节缺乏统一的版权验证机制,因此实现对权利人的事先保护具有相当难度。作为国内NFT作品首个判决,“胖虎打疫苗”一案体现出我国司法部门对打击侵权行为的坚决态度,同时也为市场机构、尤其是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敲响了警钟,对NFT作品的审查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作为专业的交易机构,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发生,审查数字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确认铸造者拥有适当的权利或许可来从事铸造行为。
尽管 NFT 拥有许多特性使其非常适合数字艺术品领域,但必须认识到仅 NFT 并不能保证资产(数字作品)不被复制或盗用。因此,对NFT交易平台而言,应当提高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发行平台无权售卖的数字作品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同时,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采取必要措施。在对于链下数字资产,数字作品可能被第三方盗取并使用,这种可能的第三人侵权情形下,NFT交易平台可以使用加密、身份验证等方式保护链下数据不被第三方盗取。
(二)NFT交易平台应加强对数据安全的保障及个人信息的保护
NFT 自营或交易平台依托于平台内区块链技术,可以一定程度上防范数据被篡改和任意破坏的风险,但平台仍应当重视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一方面,NFT平台要加强自身数据安全建设,避免出现系统漏洞,还要注意平台规则的设计,规范用户交易行为,提示用户NFT被盗风险;另一方面,NFT平台也要及时与监管部门合作,增强违法犯罪的防范与治理,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虽然我国目前并未针对NFT出台数据保护及网络安全方面的细化监管规定,但涉及采集使用大量用户信息数据(如NFT艺术品作者的身份信息、用户身份信息及用户行为轨迹信息等)的NFT活动,仍在网络监管部门的强监管范畴之内。如NFT平台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未尽到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则可能面临相关合规风险。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NFT交易平台相应的数据安全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平台对其平台内的数据责任重点表现为数据安全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系统规范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控制者等主体应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数据控制者还应当在做好网络等保的基础上建立全流程安全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
(三)NFT交易平台应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平台内的资金流的监管
结合此前大量涉及数字藏品的公众号和小程序被关停,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倡议》指出,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
目前,在国内的NFT交易平台总体而言合规性较高,中国NFT平台的国内版以比特币、以太币、USDT或平台币进行交易的情况较少,但也存在某些平台的国际版收取虚拟币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境外从事在我国违法、在海外合法的业务,中国仍有权进行管辖。因此,鉴于NFT交易平台目前存在滋生洗钱等经济犯罪的较大风险,笔者建议 NFT 平台做好风险防范和刑事合规预警机制,对平台内的信息流和资金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必要监管,发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时及时提示当事人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
1) 陳君毅《Metaverse元宇宙是什麼?從
2) 于佳宁/何超《元宇宙》中信出版集团
3) Nadini, M., Alessandretti, L., Di Giacinto, F. et al. Mapping the NFT revolution: market trends, trade networks, and visual features. Sci Rep 11, 20902 (2021).
4) Cuesta Valera, Salomé; Fernández Valdés, Paula; Muñoz Viñas, Salvador. “NFT and digital art: new possibilities for the consumption, dissemin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contemporary works of art”. Artnodes, [online], 2021, Num. 28.
5) https://mp.weixin.qq.com/s/IQwjcF_a5EoYdc5CFkaQpA杭州互联网法院《用户发布侵权NFT作品,“元宇宙”平台要担责吗?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