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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以下简称“土库曼”或“土国”】坦位于中亚西南部,里海东岸,地广人稀,近80%的领土被卡拉库姆沙漠覆盖。土国天然气资源丰富,居世界第四位;石油探明储量约2.13亿吨。前述对土库曼自然地理的描述与另一个国家非常相似——沙特阿拉伯。大多数读者可能认为这个国家神秘莫测,但或许对以下关键词似曾相识:“汗血宝马”、天然气巨坑“地狱之门”,以及“永久中立国”。

土库曼斯坦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经常被研究者们比作另一个国家,北朝鲜。土库曼斯坦对进出口贸易和外国投资进行严格管理,商务运作规则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别。例如,土库曼斯坦对进出口合同实行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注册和价格审定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严格的用工比例政策、要求外籍和本国劳务比例不得高于1:9等。而根据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土库曼斯坦2021年的投资指南显示,土库曼被认为“几乎没有真正的外国直接投资”、“政府未能真正执行与投资相关的立法”、“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及“没有针对政府征用资产的实际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土库曼于2021年提交了加入世贸组织正式申请,其贸易环境的口碑是否会在近十年中有所改变,令人拭目以待。

中国和土库曼斯坦于1992年1月建立外交关系,建交以来两国高层互访频繁。2020年,中国与土库曼斯坦双边贸易额达65.2亿美元,中国连续10年保持土库曼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的地位。2023年1月6日,土库曼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之际,中国和土库曼发表联合声明,对两国经济、文化、战略安全等领域的合作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集中于天然气领域。土库曼斯坦是中国在中亚地区最大的管道天然气进口来源地。土库曼斯坦与中国石油总公司(CNPC)签订了巴蒂亚雷克合同领土的天然气生产共享协议(PSA),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是土库曼斯坦唯一允许陆上天然气生产的外国公司【2022 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s: Turkmenistan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2-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turkmenistan/】。在土库曼有20年历史的中国电信和信息系统领域领先企业华为更是在近期拿下了提升土库曼固话网络覆盖的合同,计划将5G引入土库曼。
本文将梳理土库曼投资相关法律制度,供有意赴土库曼投资的中国企业参考,以便尽快了解并熟悉土库曼国情特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一、法律制度
土库曼斯坦于1991年10月27日宣布独立。1995年12月12日,联合国185个会员国通过决议,一致承认土库曼斯坦为永久中立国。1992年5月18日,土库曼斯坦通过第一部宪法,规定土库曼斯坦为民主、法制和世俗的国家,主张宗教信仰自由,禁止宗教干预国家政治生活。宪法规定了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总统兼任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武装力量总司令和议会人民委员会主席。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属国民议会和法院。
土库曼斯坦是一个民法系国家,议会每年通过约50项法律,尽管总统令往往取代立法。法律经常引用未公开的规章制度。大多数规章制度都是以总统令的形式通过的,且未按主题分类,因此很难找到相关的参考文献。过去,与政府官员的个人关系可以在决定如何以及何时适用政府法规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2022 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s:Turkmenistan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2-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s/turkmenistan/】,如今,随着土库曼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其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程度或将更加完善。
土库曼主要的法律法规如下:
♦ 2008年《外国投资法》,所有国内外公司和外国投资必须在财政和经济部注册。
♦ 2008年《石油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2年)规范了土库曼斯坦的海上和陆上石油业务,包括石油许可、税收、会计以及国家机构和外国合作伙伴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石油法》取代了与石油活动有关的所有其他立法,包括《税法》。
♦ 根据《土地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7年2月),允许外国公司或个人为非农业目的租赁土地,但只有土库曼政府内阁有权授予租赁。外国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拥有建筑物所有权。
♦ 土库曼斯坦于1993年通过《破产法》。影响外国投资者的其他法律包括《投资法》(上次修订于1993年)、《股份公司法》(1999年)、《企业法》(2000年)、《商业活动法》(1993年最后一次修订)、自2000年以来实施的《民法典》和1993年《财产法》。
♦ 新修订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企业注册过程中所需文件可根据土库曼斯坦财政和经济部规定的样式以电子形式提交并流转。
♦ 2020年11月,土库曼斯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制完成《土库曼斯坦 2021-2025年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规划》(草案)。土库曼斯坦正考虑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0年《专利法公约》。

二、贸易、投资政策与规定
1. 贸易、外汇及金融概况
从投资环境吸引力角度看,土库曼斯坦的竞争优势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政治稳定,社会事业发展较迅速;油气资源储量丰富,经济增长前景良好;地理位置优越,处于欧亚大陆中心地带。
迄今,土库曼斯坦与俄罗斯、格鲁吉亚、亚美尼亚等国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土库曼斯坦的主要贸易伙伴是中国、土耳其、伊朗、俄罗斯、阿联酋、意大利、阿富汗、英国、日本和韩国。土库曼斯坦主要出口商品:天然气及其产品、石油及其 产品、皮棉、液化气、纺织品等;主要进口商品: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日用消费品和食品等。土库曼斯坦外资来源国主要为土耳其、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投资主要方向为能源、化工、交通和通信等领域。
土库曼斯坦货币为马纳特。由于土库曼斯坦实行外汇管制,当地金融机构和货币兑换点已于2016年1月停止以本币兑换外币的业务。人民币与马纳特不可直接兑换。在土库曼斯坦注册的外国公司可在当地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但不允许 提取大额现金,需用美元支付时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在土库曼斯坦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转出土库曼斯坦。
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是银行主管机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伊斯兰发展银行、欧洲复兴发展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合作。土库曼斯坦主要商业银行有11家,其中有5家国有商业银行。
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当地的金融机构很难融资。主要原因是贷款审查极其严格、时间长、贷款利率高(平均年利率约10%)。但外国银行可以在土库曼开展贷款业务,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曾给土库曼斯坦当地的私营中小型企业提供过贷款,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在土库曼斯坦首都阿什哈巴德市也设有常驻工作组,提供相关服务。
2. 贸易主管部门及法规体系
土库曼斯坦贸易主管部门是贸易和对外经济联络部,负责制定并执行调节国内商业、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
土库曼斯坦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对外经济活动法》《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海关征税规定》和《能源产品外销交易程序》等。
对本国产品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由国家统一联合经营,即国家根据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内需求,确定当年出口计划,并将全部出口产品统一投放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进行竞卖,国家商品和原料交 易所有权对出口产品价格进行管控,若双方签订合同中,出口商品价格低于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规定的基准范围,则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有权拒绝对合同进行注册。
进口方面,土库曼斯坦主要通过关税措施进行管理和调节,同时对烟酒类商品、机动车、化工产品等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土库曼斯坦国有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同样须经过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财政和经济部等单位的审核、注册。
参与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均需取得经纪资格,否则只能通过与经纪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参与交易。外国法人、合资企业、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仅能通过交易中介(经纪人)参与交易。交易中介只能由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经纪服务机构人员或独立经纪人担任。交易中介有权要求客户在其开设于交易所结算中心的账户中存入保证金并授权中介监管上述资金。自2017年6月起,土库曼斯坦实施对外国供货商资质审核制度,要求本国进口商必须在土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为外国供货商注册,否则货物不予清关。
2020年4月,土库曼斯坦议会通过《关于修订和增补土库曼斯坦海关法》的法案,规定取消海关对免税商店、海关监管仓库、临时仓储场所和报关代理等经营许可证审批。
土库曼斯坦海关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通关货物电子报关程序。2021年3月,土库曼海关总署举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部门协调委员会首次会议,总结海关总署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全面推广“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情况。2021年5月,土库曼斯坦成为《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第126个缔约国。
3. 投资主管部门及规定
根据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规定,土库曼斯坦内阁和其授权机关——经济和发展部(法人和投资项目国家注册管理局、外资政策局)共同负责协调管理外国对土库曼斯坦的投资活动。
土库曼斯坦新版《外国投资法》于2008年11月生效,是土库曼规范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投资活动的法律文件,全法包括6章30条,主要涉及针对外资的国家政策、针对外资的法律制度、国家对外资的保护、外资违法责任等内容。
2019年6月,土库曼斯坦总统签署命令,成立跨部门外国投资委员会,为积极吸引外资创造条件。
土库曼斯坦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包括:卫生、制药、渔业、能源产品销售、食品生产和销售、危险品储藏和运输、航空、海运和内河航运、公路运输、电力、 通讯、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建材生产、建筑、教育、出版和印刷、旅游、体育休闲、博彩、保险、证券、资产评估、银行、有色金属、通关服务、法律服务、涉外劳务、文化传媒等。土库曼对上述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土库曼斯坦鼓励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行业、化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工业、旅游业等。
4. 风险提示
(1)土库曼斯坦仍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法律法规变化较大,市场环境十分特殊,不允许外方在合资企业中控股。中资企业赴当地投资应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工作,深入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合作中要依法办事,合规经营,密切跟踪有关法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手段,有效规避和管控风险,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2)土库曼斯坦机制体制特殊,市场容量有限,企业应事先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特别注意规避汇率风险。土库曼斯坦当地企业和居民普遍对土库曼斯坦货币稳定性表示担忧,马纳特进一步贬值的预期一直存在,马纳特计价合同风险骤增,中资企业宜尽量避免签署以马纳特结算的合同。同时,由于土库曼斯坦政府严格管控外汇,中资企业应充分计算投资回收的风险。
(3)除产品质量、价格等基本要素外,近年来,土库曼斯坦方对产品的技术、环保等要求也逐年提高。中资企业应注重提高产品竞争力,注重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以质取胜。

⚫ 土库曼斯坦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方式有何规定?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者的范围:外国法人,包括其在土库曼斯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士;定居国外的土库曼斯坦公民。原则上外国自然人也可以参与土库曼斯坦当地的工程承包项目。
允许外商投资的方式包括:与土库曼斯坦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参股企业;设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或获取现有企业的所有权;取得动产和不动产;提供贷款;取得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产权和非产权。
允许投资的形式包括:外汇、其他货币资金及土货币;动产和不动产;股票、债券;任何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有偿服务;其他。
⚫ 土库曼斯坦对外国投资者有何优惠规定?
1. 行业鼓励政策
2021年3月24日颁布的《土库曼斯坦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指出,为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国家会在银行贷款、土地使用、设备进口关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并提供国家补贴。
2. 经济特区法规
阿瓦扎国家级旅游区(属自由经济区)引资优惠政策:
(1) 签证居留。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内,为到旅游区工作的外国专家、工人加急办理入境签证和劳动许可,并免征领事和居留手续费。
(2) 税费。投资项目在建设期内免缴增值税、财产税,投入运营后的前15年内,免缴增值税、财产税和利润税;对用于旅游区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设备和商品全部免征海关手续费;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参与旅游区建设的外国投资者免缴土地租赁费(但租赁期最长不超过40年);旅游区内的投资项目以及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法人免缴注册费和许可证办理费; 投资项目免缴交易所合同注册费;自国外进口、用于旅游区内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各类材料和设备免缴标准认证费等。
(3) 金融、保险、交通运输。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利润从马纳特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在完税后连同其他外汇收入自由汇往境外;在旅游区内实行特殊的外汇业务办理程序,保障现金、非现金的支出和汇款;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险公司负责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进行投保;优先运输旅游区内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物资;为外国专家、工人预留部分国际和国内航班机票等。
2017年10月土库曼斯坦《自由经济区法》优惠政策:
(1) 土地租赁。自由经济区参与者可享受10年的土地租赁费用优惠期,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可免缴土地租赁费,之后7年可按照土库曼斯坦相关法律规定费用标准的一半缴纳。
(2) 货币制度。自由经济区参与者有权在区内开设本币和外币账户,自由支取本币和外币,账户资金使用不受限制;区内允许本币和外币同时流通并可以本币自由兑换外币。
(3) 税收政策。对合规经营的自由经济区参与者销售商品、实施工程和提供服务等行为免征增值税;对自由经济区法人参与者用于区内经营的财产前10年免征财产税;对合规开展经营的自由经济区法人参与者10年免征利润税;对在自由经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10年免征所得税。
(4) 海关制度。运入自由经济区的外国商品无需缴纳关税,即可在区内储存和使用;从自由经济区运至土境外的商品免征出口关税;自由经济区参与者在经营活动范围内签订的商品、材料、设备出入区合同,工程和服务执行合同,商品、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均无须在土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注册。
(5) 用工居留制度。自由经济区优先招收当地劳动力。拟在自由经济区工作的自由经济区参与者、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无须按土法律要求申请在土境内劳务许可,不受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1:9用工比例限制,可根据移民局规定简化居留注册程序。
3. 风险提示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和新出台的《自由经济区法》均规定了一系列投资鼓励政策。但《外国投资法》在具体实施中尚存在一些问题,《自由经济区法》尚未真正落地,加之审批环节多、需要的时间较长,因此要想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还需等待政府深入研究和具体落实,中资企业对此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科学计算投资成本。

⚫ 如何在土库曼斯坦投资设立企业?
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土库曼斯坦设立投资企业的形式包括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代表处、分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为2年,可以延期。
2. 受理机构
土库曼斯坦财政和经济部法人和投资项目国家注册管理局是注册企业的受 理机构。咨询电话 : 00993-12-394505/394634,传真:00993-12-982135,电子邮箱:omeft@online.tm。
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注册申请】向上述指定机构提交正式注册申请(须注明在土库曼斯坦拟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并提供公司简介及实际经营活动介绍),并按其规定提供相关的注册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在土库曼斯坦注册批准函、注册企业章程、企业负责人履历和授权委托书、总公司章程和在中国国内注册的相关文件、银行资信证明等。
【注册审批】注册申请受理后,注册机构将申请材料转交土库曼斯坦外交部,由土库曼斯坦外交部通过土库曼斯坦驻当地使馆对申请公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注册机构颁发临时注册证明,以便企业凭此办理其他必要手续,如申请统计代码、税号、开立银行账户、刻制印章等。待以上手续全部办妥后,注册机构颁发正式注册许可。
【时间和费用】注册审批时间原则上为1到3个月,注册费用3000美元 (不包括其它杂费)。考虑到土库曼斯坦当地法律法规变化较快且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建议中资企业聘请有经验的当地律师协助办理注册手续。
4. 风险提示
外国公司在土库曼斯坦注册手续繁杂,而且在注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使得注册时间远超预期,中资企业对此应有充分准备,不仅要详细了解注册要求、程序,备齐所需文件,也要正确选择注册企业类型,为后续经营打下坚实基础。目前,土库曼斯坦正致力于改进企业注册工作。《土库曼斯坦企业法》补充修正案于2021年3月29日正式生效,规定国家应在企业创建者提交注册所必需文件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 外国企业在土库曼斯坦是否可以获得土地/林地?
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2004年10月25日,在土库曼斯坦第十五届大国民会议期间,尼亚佐夫总统签署命令,批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法》。2017年10月,土库曼斯坦通过 《土地法》修正案,允许私营经济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提高农业用地利用效率。2018年9月,土库曼斯坦议会决定,自2019年起对土库曼斯坦公民实行土地长期租赁政策,租期由39年延长至99年。
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国企业需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获得土库曼斯坦内阁批准的条件下,租赁非农耕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最长为40年,而且所租赁的土地仅限于以下使用目的:工程建设和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临时工程设施。用于搭建营业点等临时设施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通常不允许外国企业 做任何修改,而且合同有效期通常为1年,之后每年续签。土库曼斯坦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林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 土库曼斯坦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1. 许可制度
土库曼斯坦对外国公司投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无统一规定,也未建立工程投标许可证制度。无论外国公司及自然人是否在当地注册,土库曼斯坦均允许其参与项目投标。而且只有少数情况下,业主才会对投标方资质进行查验,例如要求其出具银行资信证明等。但如外国公司中标当地工程,则需在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注册登记,金额超过200万马纳特(约合57万美元)的项目必须经总统批准,否则合同无效。
2. 禁止领域
土库曼斯坦法律中尚无关于禁止外资投资的领域的规定和限制。
3. 招标方式
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令的相关规定,土库曼斯坦国家投资项目一律采用国际公开招标方式,总统令特批的情况除外。
4. 验收规定
土库曼斯坦位于地中海地震带,工程质量标准不同于独联体其他国家,具有独特性。中国标准在土库曼斯坦不适用。
5. 风险提示
(1)当地项目审批程序特殊、复杂。
土库曼斯坦虽对工程承包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但其做法与国际惯例有很大差别。首先,在土库曼斯坦,外国企业承揽(中标)工程项目必须经总统令批准。总统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任何法律文件,一旦下达很难更改。总统令中会明确规定项目甲乙方单位、工期、价格、是否免税等要素。只有获得总统令后,项目双方才能签订商务合同。其次,商务合同在签订前、后均要通过土库曼斯坦商品和原料交易所、财政和经济部等多个政府部门审批、注册,且所需时间都被计算在工期之内。因此,中资企业在承诺项目工期时要特别注意该问题,避免被动。
(2)土库曼斯坦建筑规范十分独特。
土库曼斯坦与中国国内以及前苏联建筑规范均不相同,在内部建构、外观和功能设计等方面均有本国标准和规定。企业在承揽建筑项目时应对此予以充分重视。意选择有过合作经历且已得到当地认可的外国企业进行再合作,“新面孔” 进入土库曼斯坦市场难度相对较大,对土库曼斯坦市场感兴趣的中资企业承揽项目时将因此面临一些困难。
(3)中资企业应做好项目前期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
土库曼斯坦工程承包市场潜力大,招标项目多,但要真正实现项目落地难度较大。土库曼斯坦方习惯将项目拆分成多个部分单独招标,按最低价原则分别中标,这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效果。土库曼斯坦惯以行政指令干涉商业交易,有企业遭遇中标后无故废标、报价有效期过后仍被要求按报价签署合同等情况出现。因此,中资企业应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避免盲目投标。
⚫ 土库曼斯坦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有何主要规定?
土库曼《劳动法》规定,各单位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每周工作天数。目前,多数单位(政府机关)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日,周六只上半天班,周日全天休息。
2020年9月8日,《土库曼斯坦劳动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其“关于劳动权利国家保障”条款增加了一项内容,即雇员在工作中因出现不以雇佣双方意志为转移的情况而无法履行其劳动义务时,雇主应保留雇员工作岗位并支付工资。在雇员无法履行劳动义务期间,雇主与雇员的劳动关系被视为继续存在。该修正内容从2020年3月1日起算。
《外国公民赴土库曼斯坦临时工作条例》规定,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工作必须办理劳动许可(由其雇主办理);土库曼斯坦移民局按照土库曼斯坦公民优先补缺原则以及外籍雇员数量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10%的比例颁发劳动许可;许可有效期1年,如需办理延期,则雇主须在许可到期前1个月内按规定重新递交申请文件。顺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劳动许可不准转让其他雇主。临时在土库曼斯坦务工的外国公民从一雇主转投另一雇主必须经土库曼斯坦移民局批准;外国公民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与土库曼斯坦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并承担与之同等的义务。
土库曼斯坦高度关注产品售后服务和本国技术人员培训问题。在土库曼斯坦业务开展较好的国际知名公司(如俄罗斯卡玛斯公司、美国约翰·迪尔公司)均在土库曼斯坦设有售后服务中心(维修中心),并定期对土库曼斯坦方员工进行技术和专业培训。这种做法不仅赢得了土库曼斯坦方的信任,更为今后合作奠定了基础,值得中资企业学习、借鉴。

三、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及风险提示
涉及土库曼斯坦的投资和商业纠纷有三个共同的主题:不偿还债务、不交付货物或服务以及合同的重新谈判。
土库曼政府或以供应商不符合合同条款作为不付款的理由。几起争议集中在土库曼政府不愿意按照合同要求以自由兑换货币付款。在政府没有交付货物或服务的纠纷中,往往是由于政府忽视了合同的交付要求。最后,签署原始合同的政府机构领导层的更迭通常会引发政府重新评估整个合同的愿望,包括利润分配、管理责任和付款进度等。
1. 解决途径
因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实施外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纠纷),通过谈判或土库曼斯坦最高法院审理解决,或由争议(纠纷)双方通过国际仲裁解决。
此外,土库曼斯坦境内未设有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法院。中国和土库曼斯坦至今尚未签订有关实现两国间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
♦ ICSID公约和纽约公约
土库曼斯坦是1995年《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的缔约国,但还不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的成员。
♦ 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
2017年,有多个来自西方国家的企业无法执行合同或在国家层面的投资纠纷正式程序中无法胜诉的例子。甚至在有法院判决支持的情况下,土库曼政府仍直截了当地拒绝向这些企业支付赔偿金。另外,土库曼政府还会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这使得企业的任何催收努力都是徒劳。
♦ 国际商事仲裁和外国法院
土库曼斯坦没有替代的争议解决机制作为解决私人当事方争端的手段。政府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不允许在国外进行仲裁。然而,政府有时愿意在与外国公司的合同中约定国际仲裁权。
几家外国公司通过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土库曼斯坦政府提起过国际仲裁。2020年,土耳其建筑公司Setta Insaat Taahhüt向ICSID提出索赔,要求土库曼斯坦政府就该国涉嫌征用多个项目赔偿2700万美元。2018年,德国公司Unionmatex向ICSID提起4350万美元的索赔,指控土库曼斯坦政府不支付发票和国家征用公司资产。同样在2018年,土耳其公司SECE Insaat以不合理终止合同和不支付发票为由,对土库曼斯坦提起类似的ICSID索赔。
土库曼斯坦的商业执法系统包括土库曼斯坦仲裁法院,该法院审理合同订立前后的13类纠纷,包括税收、法律的基础和破产问题。法院不干预企业的经济关系,但应当事人的请求审查纠纷。对仲裁法院的裁决可向土库曼斯坦最高法院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
2. 适用法律
土库曼斯坦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是《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投资法》《土库曼斯坦企业经 营活动法》《土库曼斯坦企业法》《土库曼斯坦股份公司法》《土库曼斯坦外国租赁法》《自由经济区法》《税收法》和《移民法》等。
2015年2月,《土库曼斯坦工商会法》(1993年首次通过)经过修订生效。新修订的法律重新定义了商会活动的法律和经济框架,界定了国家支持措施,并在商会的职权范围内设立了一个新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果争端各方至少一方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外,该机构可以审理外贸和其他形式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端。
根据2014年通过并于2016年生效的《土库曼斯坦商事仲裁法》第47条所列的某些条件,在土库曼斯坦境外执行商事仲裁裁决可能会被拒绝。根据法律规定,争议双方只能向土库曼斯坦最高法院而不能向国外上诉仲裁决定。土库曼斯坦政府逐案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若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的负责人违反土库曼斯坦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合同义务,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和所签署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3. 风险提示
(1)近年来,土库曼斯坦在立法方面进展较快,但仍不完善,很多领域还是通过国家临时制定政策、政府文件或命令来规范,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及稳定随着土库曼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2)与政府谈判的大多数合同都有仲裁条款。在此建议中国公司纳入一项仲裁条款,确定土库曼斯坦境外的争议解决地点。
(3)对数额较大的直接投资谨慎做出决策;投资合作对象优先选择有实力的当地大中型国企,与私营企业的合作宜通过土库曼斯坦工业家企业家联盟进行;工程项目尽可能选择“交钥匙”总包或分包方式,谨慎参与合作经营、合资经营。
(4)寻求合法途径捍卫正当权益。遇有执法人员对中方人员或企业实施不公正待遇,中资企业人员不要与执法者正面冲突,更不能触犯法律,可向中国驻土使馆反映或通过律师进行处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学士,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
业务领域:涉外法律、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
帕律师的工作语言为普通话、英语和维吾尔语。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民商法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
现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注册外地律师。
业务领域:外商直接投资、跨境并购、国际贸易救济、争议解决等业务。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专家调解员。
工作语言:普通话、法语、英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