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国际仲裁简讯》2024年5月号

时间与日期:2024-06-04
返回

640.jpg


53e14711d8cba76b6a3f4781a2f23bd.png

5月15日至16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与世界仲裁最新动态组织(World Arbitration Update LLC)共同主办的世界仲裁最新动态大会2024(World Arbitration Update 2024,以下简称“WAU 2024”)中国站在北仲成功召开,并同步进行了线上全球直播。

WAU大会自2021年起举办,持续向国际社会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的核心及最新话题。自首届大会以来,大会共举办了34场小组讨论,共有186位发言人,超过1600名与会者。

WAU 2024大会系首次在中国境内举办,为中国仲裁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国际视角与交流机会。大会首次采用AI语音识别与翻译技术,实时显示中英字幕,不仅能够为来自全球的演讲嘉宾和观众提供无语言障碍的参会体验,还能促进不同智慧成果的深度融合与交流,支持AI语音识别与翻译技术在仲裁领域的深度学习和进一步创新发展。


131178b5c4d310664a04216c7b2c79b.png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2024年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将于2024年6月1日生效。

自2018年11月1日发布以来,2018年版《规则》备受用户好评,并被广泛认为是市场领先的一套仲裁规则。因此,尽管2024年版《规则》引入了若干新条款以反映社会规范和技术发展的进步,但它们主要是对2018年版《规则》的改进。修订的总体目标是提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时间和成本效率,同时保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轻触”管理著称的特点。


3214796d5c66f13e3c6f3f1e8c15346.png

2024年5月5日至5月8日,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大会(ICCA Congress)在香港举行。

ICCA Congress被誉为国际仲裁界的“奥林匹克大会”,也是仲裁界交流和互动的最主要的平台之一,是最高水平的国际仲裁会议,也是国际仲裁领域规模最大的盛会。ICCA 2024 HONGKONG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主办,并得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律政司的大力支持。

本届大会以《国际仲裁:一项人类的事业(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 Human Endeavour)》为主题,吸引了逾1300多位来自世界各地的仲裁界人士参与。探讨国际仲裁如何反映和影响人类行为、如何塑造国际仲裁、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对国际仲裁的作用等。


9068ecf043ea8515af0556df89e1129.png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第三项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威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银行”)与平顶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及陈某发之间发生借款合同纠纷。2020年8月23日,陈某发与威海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陈某发借款5000元,年化利率为18%。合同约定,如有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023年9月27日,工贸公司与威海银行签订《债务加入协议》,工贸公司自愿为陈某发等583人的剩余本金向威海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协议规定,争议提交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023年11月23日,威海银行向萍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简易程序不公开审理,并于2023年11月27日通过短信向陈某发发送相关仲裁文件,发送状态显示为已发送。2023年12月7日,仲裁委做出(2023)萍仲裁字第G3258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裁决陈某发等50人及工贸公司向威海银行偿还剩余本金336248.04元。随后,威海银行向日照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威海银行与陈某发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争议由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与工贸公司签订的《债务加入协议》则约定争议由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债务加入协议》重新约定了仲裁条款,表明工贸公司不受原《借款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应依据《借款合同》与《债务加入协议》各自确定争议管辖机构。萍乡仲裁委员会在陈某发未同意的情况下审理并裁决其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仲裁委员会应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本案中,仲裁机构通过短信发送链接,要求被执行人登录互联网查阅文件,而未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收到,即视为有效送达,显然未保障当事人参与仲裁的基本程序权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和仲裁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当事人双方签订了仲裁条款或协议,且仲裁程序未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萍乡仲裁委员会(2023)萍仲裁字第G3258号裁决书。


a5a3b5f1890c0464ace8dce52ee72db.png

案情简介:

Moveon Technologies Pte Ltd(以下简称“MTPL”)是一家新加坡注册的公司,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COC,注册于中国)共同成立了Crystal-Moveon Technologies Pte Ltd(以下简称“CMT”),旨在开展特定的商业活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决定终止合资企业,并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关于设备成本、员工薪资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争议。MTPL向新加坡高等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MT偿还其为联合企业所支付的设备费用、员工薪资及其他相关成本。据MTPL称,在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它与CMT交换了各种电子邮件,其中CMT同意向MTPL支付与资本支出索赔相关的各种费用。

CMT则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Equipment Transfer Agreement,以下简称“ETA”),其中包含的设备,即AH设备的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CMT还要求中止MTPL对剩余设备成本的索赔。CMT举出ETA的第9.2条,其规定ETA之外的设备转让应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来解决,该协议与ETA“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CMT申请根据《仲裁法》第6条中止诉讼程序,主张双方已在ETA中同意将此类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MTPL承认ETA包含仲裁条款,并且AH设备索赔属于ETA仲裁协议范围,但不同意CMT对9.2条的解读,认为该条不能扩展到所有项目的索赔。MTPL认为,仲裁条款未涉及的部分和整个标的形成了单一争议(Singular Dispute),若中止一部分会引起管辖权的重叠。


法院观点:

根据《2001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法院批准中止诉讼,使争议转交仲裁的要求如下:(a)诉讼双方之间有有效的仲裁协议;(b)法庭诉讼争议(或其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c)中止申请人已提交并送达有意提出异议或不提出异议的通知,但尚未采取任何其他步骤;(d)中止申请人仍然准备好并愿意对争议进行仲裁;(e)没有“充分理由”不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ETA应只覆盖AH设备,合同9.2条说明只有双方达成进一步书面协议时,才具与ETA相同法律效力,但是双方未达成其他书面协议,不能将ETA未涉及的设备归类到仲裁条款管辖中。法院指出,根据《仲裁法》第6条,被告只需主张存在争议或否认原告索赔即可,无需提供确凿证据。上诉法院在Tjong Very Sumito案中认为,中止申请人只需主张争议即可获得转交仲裁的判决,除非被告责任十分清晰。本案中,法院认为此认定方式适用于国内仲裁。

在本案中,法院结合了事实对于MTPL排除仲裁的理由进行了审查。法院确认了AH设备索赔和MTPL对设备成本的其余索赔都与MTPL和COC之间的合资企业有关。所有索赔都基于MTPL为合资企业购买的设备。同时,AH设备索赔和剩余设备成本索赔之间存在共同事实基础以及事实联系。这些索赔都与MTPL为合资企业所支出的资本支出有关。而如果AH设备相关的争议按仲裁条款被提交仲裁,那么这个潜在的仲裁判决将会和剩余设备的诉讼存在重叠,这将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有效解决。法官还认为,双方并没有预见可能会出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也并没有达成合同9.2条所描述的补充协议。所以本案的仲裁协议仍然局限于AH设备,而双方则在订立合同时倾向选择单一的争议解决机制。据此,法院认为MTPL排除仲裁管辖的理由是充分的,法院应行使《仲裁法》第六条的自由裁量权,驳回CMT的中止诉讼申请。

综上,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MTPL已经提出了足够的理由,拒绝中止诉讼程序,允许所有索赔在法院中一并解决。


18b229d96c024f897be8323e6f0fa91.png

640.jpg

64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