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国际仲裁简讯》2024年10月号

时间与日期:2024-11-08
返回

640.jpg


391c0b2ef175cd31c4bac65f06a6243.png

10月14日,第二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仲裁调解周(以下简称“横琴仲裁调解周”)在琴澳国际法务集聚区开幕。活动中正式发布了《珠海国际仲裁院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行动方案》,明确了珠海国际仲裁院未来两年发展规划,全力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涉外法律服务品牌。

横琴仲裁调解周是由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珠海市法学会、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机构联合主办的琴澳法治品牌活动,旨在推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各界关注仲裁和调解发展,运用仲裁、调解国际化属性助力琴澳、大湾区在法治层面实现软联通,丰富大湾区“一国两制”新内容。

本次横琴仲裁调解周涵盖高端学术论坛和沙龙、讲座论坛、研讨会、模拟仲裁庭、网络直播课以及座谈推广等多种活动,内容兼具法学深度和应用广度,进一步深化琴澳两地合作,加强推广仲裁和调解机制,共同推动在法律服务,尤其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融通和交流。


9dedc91f0f122ebddc357975fcd1af5.png

2024年10月25日,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2024年仲裁日活动在深圳举行,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英文简称“SCIA”)和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在深圳前海国际仲裁大厦(SCIA Tower)共同主办。

本次大会以“科技创新与产业巨变下的仲裁”(Arbitration in the Face of Tech Innovation and a Changing Landscape)为主题,邀请来自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内地及香港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专业人士进行致辞和主题研讨。来自中国、新加坡、日本、韩国、美国、俄罗斯、西班牙、瑞士、澳大利亚、阿联酋和印度等30多个国家的近150名国际仲裁专家、资深仲裁员、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知名高校学者参加了本次大会。

圆桌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围绕“快速创新时代的仲裁”“技术仲裁的常见问题”“知识产权在科技仲裁中的应用”“投资合资和并购后的仲裁事项”“投资仲裁在亚太的创新发展”等五个主题,发表了专业意见,进行了深入探讨。


297a4d49e86571ac35c88de26486f1b.png

近日,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报道,在北仲受理的一起技术开发与服务纠纷国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作出了临时措施决定,并获得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与实际执行,成为全国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裁定保全并实际执行的仲裁案件。

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是指为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由仲裁庭或者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证据、行为等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进行执行。该规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作为全国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实际执行的仲裁案件,该案件充分彰显了北京法院打造友好型司法环境的主动担当,有力推动了本市仲裁制度与国际先进、通行的仲裁制度及理念的相互接轨。 


2bc00d191831bc86222e6f724736623.png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7日,申请人王俊翔与渭南市长江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联合向法院申请撤销渭南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的【2022】渭仲字第91号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申请的主要理由是王俊翔与被申请人王俊杰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错误地认定王俊翔与王俊杰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其履行长江公司职务的行为,实际上,该协议是王俊翔与王俊杰之间的个人合伙协议,不能视为长江公司与王俊杰之间的合约。依据该协议的仲裁条款,仅能约束长江公司与王俊杰,而与王俊翔个人无关,王俊翔与王俊杰之间并未形成仲裁协议。

此外,申请人还指出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王俊翔强调,《合作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仅涉及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仲裁裁决却涉及王俊翔与长江公司之间的债务问题,这不在仲裁协议的约定范围内。同时,王俊杰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重要证据,未能提供足够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其对王俊翔的款项转入情况,且仲裁程序的违法性使得仲裁裁决无效。

被申请人王俊杰则辩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王俊翔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且参与了仲裁人员的选定和审理。因此,王俊杰认为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协议的存在是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前提条件。法院首先审查了王俊翔与王俊杰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确认该协议的签订主体为自然人王俊翔,并非长江公司。协议内容明确显示,王俊翔以个人名义与王俊杰签订该协议,且没有任何条款表明长江公司作为一方。因此,王俊翔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构成职务行为,其仲裁条款对长江公司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法院指出,仲裁管辖权的确认必须依赖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王俊翔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但这并不足以视为他同意仲裁管辖。王俊杰的仲裁请求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这使得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此外,法院还认为王俊杰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关键信息,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银行流水,导致仲裁庭无法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渭南仲裁委员会【2022】渭仲字第91号裁决,认定该裁决存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并且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裁决结果不应生效。


075d5233c82b19401784c35927dbf2a.png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6日,申请人DIB与被申请人DIC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一条每小时能够生产8000升糖果的生产线。根据合同第3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28,250,000新币。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终止了合同,理由是生产线存在多项缺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在国际商会(ICC)提起仲裁,要求退还为购买该生产线所支付的价格,以及运费、海关税费、测试费等,所有费用合计171,661,109新币。

2023年6月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该生产线不符合“每小时生产8000升糖果”的要求。然而,申请人在收货后的三年内一直使用该生产线且未提出异议,表明申请人已接受该生产线,因此失去了索赔的权利。最终,被申请人DIC在本次仲裁中获胜。

现申请人DIB以违反自然正义为由,寻求撤销该裁决。申请人提出了四个理由:(a) 仲裁庭是否剥夺了申请人对未申诉问题作出合理回应的机会,即关于交付一条有缺陷的生产线是否足以使“对价完全失效”的主张无法成立(“对价失效违反”);(b) 仲裁庭是否错误地认为如果认定申请人已接受生产线,申请人将放弃其“对价完全失效”的主张,从而未能考虑申请人的立场(“接受违反”);(c) 仲裁庭是否剥夺了申请人对未申诉问题作出合理回应的机会,即关于R员工是否有权代表被申请人接受生产线的问题,以及仲裁庭是否在超出仲裁范围的问题上作出了错误裁定(“权限违反”);(d) 仲裁庭是否未能关注提交的材料,或未能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的信函中的论点和证据作出决定(“拒收通知违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是否遵循了自然正义原则。根据一般法律原则,申请人需明确指出所违反的自然正义规则,以及这一违反如何与裁决的结果相关联。法院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四个理由,逐一进行评估,发现均不构成违反自然正义的情况。

首先,关于对价失效的主张,尽管仲裁庭认定被申请方违反了合同条款,但驳回了申请人的返还请求。法院指出,仲裁庭认为被申请方已经交付生产线并协助安装,因此申请人基于对价完全失效的主张不成立。法院认为,仲裁庭的推理符合双方的辩论内容,且申请人有充分机会对此进行回应,因此不构成不公正对待。

其次,关于接受违反的主张,申请人认为仲裁庭错误理解了其陈述。法院认为,仲裁庭已充分审查了申请人的不当得利主张,虽然可能存在误解,但这并不足以推翻裁决。仲裁庭的推理基于申请人已接受部分合同利益,因此排除了对价完全失效的主张。

第三,关于权限违反的主张,申请人认为仲裁庭未充分考虑工程师R的授权问题。法院认同被申请人的观点,认为仲裁庭的判断是基于申请人自行修改的事实,且未受到授权问题的影响。即便存在争议,仲裁庭的最终结论并未因这一讨论而受损。

最后,关于拒收通知违反的主张,申请人认为仲裁庭未充分考虑其在2018年10月31日发送的缺陷通知。法院认为,仲裁庭实际上已经考虑了该通知,并判断申请人在2020年才提出拒绝,显然已失去拒绝权。因此,该通知的处理并未影响最终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并未违反申请人所提及的自然公正原则,裁定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裁决的请求。


5b7ddcee2d515a364f3f5030c72e83b.png


640.jpg

64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