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国际仲裁简讯》2025年1月号

时间与日期:2025-03-14
返回

9d46d3f678f9c0997100de34e429fb3.png


824c8ac9f1ad3e0b6b4ba28ad2b926d.png

12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海国际商事法庭(SHICC)揭牌成立,集中管辖原应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二审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的功能定位,主要包括在履行审判职责方面,依法对涉外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在改革创新方面,探索完善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更加适应的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在提升解纷效能方面,积极构筑更加专业高效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

据悉,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将实施一系列有力举措,保障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运行。在人才配备方面,以人才为驱动,建设涉外审判人才高地,着力打造高层次涉外审判人才培养体系;在科技支撑方面,紧紧依托上海数字法院建设成果,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科技成果,构建智能化审判管理系统;在制度保障层面,精心制定贯穿立案、审理、送达、调解等全流程的涉外审判规程。


57f46ba1520a7762db33906677d669c.png

1月11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2024年度仲裁业务报告。其中提到:全年受理4028件案件,争议总金额754.31亿元,同比增长6.53%;个案平均争议金额1872万元,同比增长29.01%;争议金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128件,争议金额超过5亿元的案件19件,争议金额超过10亿元的案件7件。案件争议涉及全球67个国家和地区,同比增加39.58%。来自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参与了2024年的案件。2024年,除中国内地之外,当事人来源排名前五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际公约、域外法律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新加坡法、中国香港法等。共有102人次境外仲裁员参与了2024年的案件审理。

2024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业务持续高质量发展,办案质效稳步提升,境内外知名度不断上升,法律服务能级逐步强化,以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在助力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和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迈出坚实步伐。


5b20e21d6edfbd7e37ad1435cde62ad.png

2025年1月1日,第七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5规则)正式生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自2023年8月开始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最终制定了此规则,旨在提升仲裁效率并引入创新程序。重要变化包括:1.简易程序(第13条):针对低价值、低复杂度的争议,若争议金额未超过100万新元,且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将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且费用上限为50%的《费用表》规定,旨在高效解决较小交易中的争议。

2.提高快速程序金额上限(第14.2条):将符合快速程序条件的案值上限提高至1000万新元,扩展适用范围。

3.初步决定权(第46条):仲裁庭可在特定情况下作出初步决定,以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案件管理效率。

4.协调程序(第17条):对于多合同、多方争议,新规则引入协调程序,允许同一仲裁庭审理多个案件,并采取一致的程序,减少平行诉讼的风险。

5.紧急仲裁员任命(第12.1条):新规则允许当事人在提交仲裁通知前申请紧急仲裁员,以提供更迅速的临时救济。

6.披露第三方资助安排(第38条):要求当事人披露第三方资金提供者的信息,有助于识别潜在利益冲突。


fa533610c70df982714c69dbce088d3.png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9日,内蒙古某公司(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某人民政府(申请人)支付包括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违约金、低于项目区域面积60%的土地收益补偿、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暂计金额为1,413,235,818.19元。某人民政府认为,双方于2010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已被后续签署的协议所替代。具体来说,双方于2014年9月29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协议书》明确约定,争议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仲裁。某人民政府遂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在2010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仲裁的条款无效,并要求由内蒙古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某人民政府主张,原本约定的仲裁条款已被后续协议中的诉讼条款所替代,因此仲裁条款失效。内蒙古某公司则辩称,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并未被后续协议覆盖,且认为某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存在拖延仲裁进度的意图。


法院观点:

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认为2010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在签订时是有效的,并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仲裁条款本身并不无效。法院进一步指出,双方在2014年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协议书》内容中,已明确约定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而非依照原协议的仲裁条款解决。这种约定表明,双方在后续的协议中已经明确改变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且诉讼条款显然取代了原有的仲裁条款。

尽管原《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未被正式撤销,但根据后续协议的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已经被新的诉讼条款所替代。法院认为,协议变更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后续协议中的诉讼条款明显表明了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因此,原仲裁条款失效,且不应继续适用。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2010年6月3日《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已经失效,并支持某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要求内蒙古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d8a249f04171b63037fbf43594280f.png

案情简介:

DHZ作为某项目的总承包商,指定DHY提供特定的商品和服务。双方签订了四份合同:

合同9:商品的设计、供应和交付;

合同24: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制造、工厂测试、交付、安装、测试和调试维护服务的监督;

合同27:隔离器的供应和交付;

合同18: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制造、工厂测试、交付、安装、测试和调试维护服务的监督。

合同9、18和24的付款分为四个阶段,而合同27的付款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付款与完成进度挂钩,且合同9、18和24的第3阶段和第4阶段付款分别为合同价格的5%。合同中约定争议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并由独任仲裁员裁决。

随着项目的推进,关于这些合同的未付款项、延迟交货、缺陷修复等问题引发了争议。2021年7月,DHY依据合同启动了仲裁程序,要求DHZ支付未付的款项和额外工作的费用。DHZ则提出反诉,声称DHY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导致其承担了额外费用。

仲裁员在2023年10月31日作出裁决,支持DHY的请求,并驳回了DHZ的反诉。DHZ不满裁决结果,认为仲裁员在做出裁决时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和仲裁协议的相关条款,提出请求要求撤销裁决。法院认定DHZ根据《仲裁法2001》(2020修订版)第48(1)(a)(vii)条和第48(1)(a)(iv)条提出挑战,相关内容如下:

第48(1)(a)(iv)条:法院可撤销裁决,若裁决涉及的争议未被提交仲裁,或裁决超出了提交仲裁的范围。如果可以分离已提交仲裁的事项与未提交的事项,则仅可撤销涉及未提交仲裁的部分。

第48(1)(a)(vii)条:若仲裁过程中发生违反自然正义规则,导致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法院可撤销裁决。

法院强调,撤销仲裁裁决的门槛非常高,仅在存在实际偏见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撤销。根据判例法Soh Beng Tee案,挑战者需证明以下几点:违反了哪一项自然正义规则;违反的具体情况;该违背如何影响了裁决的做出;该违背如何对其权利造成了损害。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DHZ关于合同9的挑战未能成立。尽管DHZ主张仲裁员未充分通知当事方并听取其意见,特别是在关于1400美元支付款项归属的问题上,法院指出,除非这种违反自然正义规则的行为实际造成偏见,否则不会撤销裁决。法院认为,DHZ未能证明其遭受实际偏见,因此驳回了撤销请求。

关于合同18的争议,法院同样认为仲裁员的裁决合理。在DHZ提出的C18 LD反诉中,仲裁员认定“指定交货期”应是实际商定的交货日期,而非附录四中的日期,因此驳回了违约损失的索赔。对于C18 DLP反诉,仲裁员指出,DHZ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额外成本的主张,因此裁定驳回。至于C18声明反诉,仲裁员认为该反诉未寻求金钱赔偿,不符合裁决条件。法院认为,仲裁员已经充分考虑并评估了DHZ的证据和论点,并且裁决符合法律要求,因此驳回了撤销申请。

在合同24的争议中,法院认为仲裁员合理地裁定DHY应获得合同24第3阶段的款项,并且对DHY因额外工作提出的衍生索赔给予支持。DHZ虽主张未收到正式书面指示,但仲裁员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裁定DHZ应承担费用,法院认为仲裁员对证据和法律条文的分析是合适的。此外,法院认为DHZ对证据的异议更多的是对仲裁员结论的反对,而非提供新证据,故驳回了撤销请求。

最后,关于合同27的争议,法院指出,DHZ认为空运费应由DHY承担,但仲裁员裁定DHY有权获得105美元空运费。法院认为裁决未违反自然正义,并且仲裁员并未超出其管辖权,因此驳回了DHZ的撤销请求。

法院认为,尽管DHZ对仲裁员的裁决提出了多项异议,但仲裁员已根据充分证据和合理的法律分析作出裁决,并未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DHZ的撤销申请,维持了仲裁裁决。

2a02e0b3d985be904862cf1a60a6056.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