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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职能作用和优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港(澳)资港(澳)仲裁”制度,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既可以约定内地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
《意见》对规划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作出细化落实,强调要加快推进大湾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将广州、深圳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与香港、澳门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建设紧密结合,规划建设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立大湾区统一仲裁规则和线上争议解决平台,形成国际领先、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高地,提高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意见》还对大湾区内地九市仲裁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完善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和司法支持监督机制,粤港澳三地仲裁员、仲裁秘书资源共享,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涉外仲裁人才联合培养培训工作机制等提出要求。
2月19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发布《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条举措》,旨在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仲裁服务水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二十条举措主要围绕六大方面展开:
一、打造公平公正的仲裁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拓宽民营企业解纷渠道。
三、发挥仲裁专业优势,强化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四、优化创新服务民营企业方式方法,提供全方位优质仲裁体验。
五、积极搭建公益法律交流平台,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精细化水平
强化法治宣传,共同营造保护民企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近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发布2024年案件统计数据,重点包括:
案件量与争议金额创新高
2024年,HKIAC受理503起案件,其中仲裁案件352起,涉及510份合同,创历史新高。HKIAC管理的机构仲裁案件249起,争议金额总额达1,060亿港元(约136亿美元),平均每案3.75亿港元(约4,810万美元)。
国际化程度高
HKIAC仲裁案件当事人来自53个司法管辖区,国际仲裁占76.4%。主要当事人地区包括香港、中国内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美国、阿联酋、韩国、马绍尔群岛和菲律宾。
仲裁地及准据法
多数案件仲裁地为香港,其他仲裁地包括伦敦和迪拜。案件涉及15个准据法,主要为香港法、英国法和中国法。
仲裁员指定与多样性
2024年HKIAC指定199名仲裁员,其中34.7%为女性,36.7%为首次被指定者。此外,HKIAC确认了220项当事人或边裁提名的仲裁员。新仲裁规则增加多样性条款,女性仲裁员提名数量同比增长6%。
程序委员会决策
2024年,HKIAC程序委员会作出67项决定,涉及多合同仲裁(18项)、非签署方仲裁(14项)及简易程序(12项)。
仲裁庭秘书服务
2024年,HKIAC仲裁庭秘书服务接受13项指定,涉及中英文案件。自2014年推出以来,该服务已覆盖120余起仲裁案件。
保全申请增加
2024年HKIAC处理40例保全申请,金额达91亿元人民币(约12亿美元),同比增长一倍。内地法院已发布31项裁定,准许保全金额达63亿元人民币(约8.65亿美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9日,朱某勇与重庆润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朱某勇承包润某公司指定的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后因剩余工程款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争议。2021年7月30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821号仲裁裁决,驳回朱某勇的仲裁请求,理由是其提交的《朱某勇外架班组结算汇总表》(以下简称“《结算汇总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无法确认工程款已结算。
2022年8月3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1民终7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记载“润某公司、拓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徐光月在成本专管一栏签字确认”,佐证案涉工程款已经结算。2024年6月27日,朱某勇根据新的结算事实再次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润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2024年9月23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渝仲字第2312号仲裁裁决,裁定润某公司向朱某勇支付剩余工程款238045.48元及利息。
本案中,申请人润某公司认为,重庆仲裁委员会已于2021年作出(2021)渝仲字第821号仲裁裁决,本案属于重复仲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此外,润某公司主张仲裁庭采信的《结算汇总表》为伪造证据,遂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24)渝仲字第2312号仲裁裁决。
法院观点:
关于重复仲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关于证据真实性问题,法院认为证据问题属于仲裁庭自由裁量范畴,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仅限于对裁决程序及仲裁庭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审查,不涉及实体认定。仲裁庭已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认为《结算汇总表》及昆明市中院判决构成新证据。即使润某公司对其真实性存疑,也不属于法院可直接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重庆润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情简介:
STS与Wansa均为新加坡公司,分别从事货运物流与铝土矿贸易业务。2023年3月,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STS为Wansa提供几内亚铝土矿的驳船运输服务,最低每日装载量为25,000吨,并设有新加坡仲裁条款。2024年4月,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Wansa指控STS未达最低装载量,并擅自为第三方提供服务,向几内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并索赔违约金。STS抗辩称Wansa提供的港口条件不达标,并援引仲裁条款反对诉讼管辖权。
在几内亚法院,Wansa成功申请多项禁令及财产保全措施,STS则在新加坡海事仲裁院提起仲裁,并于2024年7月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禁诉令及宣告性救济,以阻止Wansa在几内亚法院的诉讼。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审理后最终裁定撤销临时禁诉令,并驳回STS的永久禁诉令及宣告性救济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定,Wansa在几内亚法院的诉讼确实违反了双方的仲裁协议。根据新加坡法律,违反仲裁协议的一方可以被禁止在外国法院继续诉讼。然而,法院指出,STS的申请存在不当延迟,且几内亚法院的诉讼已进入较深入的阶段。STS在几内亚法院提交了实质性抗辩,并等待法院判决,这表明其已经接受了几内亚法院的管辖。因此,法院认为,基于礼让原则(comity),不应在此时干预几内亚法院的诉讼程序。此外,法院援引相关判例指出,即便外国法院的裁决是临时性的,禁诉令的申请仍可能构成对外国法院程序的间接干预,因此应谨慎行使该权力。
关于STS请求的宣告性救济,法院认为,由于STS已经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了相同的请求,即认定Wansa违反仲裁协议,因此该争议应由仲裁庭首先裁决。根据《国际仲裁法》和《UNCITRAL示范法》,仲裁庭具有“管辖权—管辖权”(kompetenz-kompetenz)的权利,即决定自身管辖权的优先权。在本案中,Wansa主张STS的行为构成对仲裁协议的放弃或终止,这一争议应由仲裁庭裁决,而非由法院作出宣告性救济。因此,法院驳回了STS的宣告性救济请求,以避免干预仲裁程序。
法院还指出,STS在申请临时禁诉令时未充分披露几内亚法院的判决内容及其在几内亚法院的上诉行为,构成重大未披露(material non-disclosure)。首先,STS未向法院披露几内亚法院2024年5月23日作出的JUD 178判决,该判决不仅驳回了STS的管辖权异议,还认定其未履行合同义务并命令赔偿。其次,STS未披露其在几内亚法院提交的多项申请及上诉行为,这些事实对法院决定是否授予临时禁诉令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法院认定STS的未披露行为是故意的,缺乏合理解释,决定撤销临时禁诉令,并提醒申请人提交临时禁令申请时必须诚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事实。
关于Wansa的损害赔偿主张,法院认为,尽管STS未在申请临时禁诉令时提供损害赔偿的保证,但法律推定申请人默认提供了该保证。法院援引判例指出,在决定是否执行损害赔偿保证时,需要考虑禁诉令是否错误申请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在本案中,STS的申请确实存在不当,但Wans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损失。因此,法院拒绝了Wansa的损害赔偿请求。
综上,法院裁定撤销了临时禁诉令,并且驳回了STS永久禁诉令的申请和Wansa的损害赔偿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