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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简讯》2025年4月号

时间与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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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以下简称“ICDPASO”)高端对话会在北京举行。争端解决组织在会上宣布全球总部新址正式启用。与会嘉宾围绕“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治理体系建设”“文娱产业国际化风险控制与全链条法律服务”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讨论。

ICDPASO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提供从争端预防与解决的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此次活动的举办标志着争端解决组织迈入新发展阶段,将继续推动争端预防与解决协同发展,为各国企业实现合作共赢,营造有利法治条件。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成立于2020年10月15日,是在中国贸促会倡议支持推动下,由中国国际商会联合有关国家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高校智库等共同发起设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争端解决组织的宗旨是为全球工商界提供国际化、专业化、便利化公共法律服务,推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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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5日,以“仲裁聚力谋合作 法治护航迎新程”为主题的上海合作组织仲裁法律论坛在乌鲁木齐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来自20个上合组织正式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以及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28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工商会、仲裁机构、律师协会等,380余名相关人士现场与会。

论坛现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上合组织仲裁法律论坛国际合作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倡议》提出,仲裁是国际经贸投资争议解决的重要机制。为发挥仲裁优势护航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命运共同体,上合组织区域仲裁界应坚守独立公正高效,推广多元服务供给;营造友好司法环境,强化裁决跨国执行;拥抱科技创新浪潮,赋能仲裁绿色发展;深化区域交流合作,构建和谐仲裁生态;厚植青年人才培养,聚力夯实发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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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于近日发布。报告显示,深圳首次入选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全球五佳仲裁地,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仲裁规则入选全球最受欢迎仲裁规则。

《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由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国际仲裁学院联合发布。根据亚太地区调研结果,深圳和香港、新加坡、北京、伦敦共同入选最受欢迎的全球五佳仲裁地。

另外,根据全球调研结果,深圳国际仲裁院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院(ICC)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等共同入选最受欢迎的十佳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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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与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5日,曹某海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长青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青街道办”)签订《长青街团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政征决字(2014)第1号征收决定、《长青街团结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制定,明确乙方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并就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第六条第5款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武汉仲裁委员会东西湖分会提请仲裁。”

曹某海认为,案涉协议属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行政合同性质,相关争议应由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无效,因此请求确认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

长青街道办辩称,案涉协议属于民事协议,仲裁机构明确,仲裁条款应属有效。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案涉《长青街团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依据征收决定和相关政策制定,属于典型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发生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得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亦明确,行政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确认该条款无效。

因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申请人曹某海与被申请人长青街道办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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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海L公司与佛罗里达B公司自2017年以来保持稳定的LED标识材料供销关系。2021年1月20日,双方正式签署《付款协议》,在信用额度12万美元框架内确定B公司向L公司采购、结算及账期安排等商业条款,且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仲”)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语言为中文”。2022年3月,L公司关联企业湖南K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LB公司,9月后交易链变更为B公司首先向L公司下单、L公司向K公司下单、K公司再向LB公司下单,LB公司进行加工生产后直接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但《付款协议》仍规定“所有款项由B公司直接向L公司结算,其他支付方式须另行协商”。2022年7月起,B公司在多笔订单上未按期支付货款,L公司据此启动仲裁程序。上海国仲秘书处先后通过DHL寄送仲裁通知至B公司注册地(Jupiter),并通过其数智化平台向B公司实际控制人B女士及其丈夫T先生的邮箱发送电子通知,邮寄与电子发送记录均显示成功签收/发送。B公司未出席仲裁,仲裁庭于2023年12月作出终局裁决,全部支持L公司主张:B公司应支付欠付货款及约定违约金。


法院观点:

主审法官Robin Rosenberg强调,美国法院对《纽约公约》项下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极为有限,只有在抗辩方举证证明《公约》第V条列举的狭义情形时方可拒绝执行。


关于送达程序:

Rosenberg法官认定,L公司已按上海国仲《仲裁规则》第61条要求,依据B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及备案邮箱完成实际通知义务。L公司对B公司可能迁址Stuart并不知情,亦无义务进一步调查;B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未收到邮寄或电子通知。法官审查证人证言后,采信仲裁机构及L公司代理的送达记录,认定通知合理可预期送达,B公司未履行查收之责。


关于超范围裁决:

虽然仲裁裁决书中提及LB公司与K公司的设立及交易模式变化,Rosenberg法官指出,裁决最终仅确认《付款协议》约定的B公司对L公司直接结算义务,未扩展至其他协议或当事人,不构成《纽约公约》第V(1)(c)项所指的“超范围”情形。

综上,B公司未能证明任何可拒绝执行之抗辩理由,佛罗里达联邦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3年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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