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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简讯》2025年末特辑(下)

时间与日期: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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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第十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成功举办

2025年12月16日至18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第十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在湖南省长沙市成功举办。本届年会以“新时代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为主题,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国际商会湖南商会承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等单位提供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关律师事务所及仲裁机构等予以赞助。来自全国律师事务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47家仲裁机构的30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

本届年会紧扣当前国际经贸形势和仲裁实务发展需求,设置“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仲裁实践”“仲裁机构改革与高质量发展路径探索”“建设工程争议热点问题”“金融仲裁创新与风险防范”“仲裁法修改背景下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新路径”等五个论坛议题,近40位仲裁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围绕理论前沿与实践难点展开深入研讨,现场交流充分、观点多元。

会议认为,在全球经贸不确定性显著增强的背景下,仲裁在稳定国际经贸预期、化解跨境商事争议、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与会代表一致表示,应持续推动仲裁制度创新与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我国仲裁的专业化、国际化和公信力。


阿联酋公司对几内亚政府提起史上第三大投资条约仲裁索赔

2025年12月25日,总部位于阿联酋的轴心国际公司(Axis International Ltd)依据几内亚与阿联酋2011年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及几内亚1995年投资法典,正式向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对几内亚政府提起仲裁,索赔金额高达289亿美元。该案被认为是全球历史上第三大投资条约仲裁索赔,也是提交至ICSID的第二大索赔案件。

争议起因于几内亚军政府于2025年5月在未提前通知、亦未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突然撤销包括博法地区铝土矿在内的五十余个采矿许可证。轴心国际通过其控股的几内亚子公司拥有该矿权,矿山已全面运营,累计投入约2.5亿美元用于基础设施和加工设施建设,2024年产量达1800万吨,2025年预计将进一步提升。轴心国际认为,政府以“未运营”“利用不足”为由撤证缺乏事实依据,并导致资产被查封、账户冻结及约5000人失业。

该案引发国际社会对几内亚投资环境稳定性的广泛关注。分析指出,若几内亚拒不履行未来仲裁裁决,可能面临国际金融限制和投资信心下滑风险,对其高度依赖外资的矿业和整体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全面总结2024年全国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统一裁判尺度,持续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报告指出,仲裁在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促进国际经贸合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

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566件,其中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5475件,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1016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971件,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104件;另审结仲裁保全案件27069件。全年撤裁率仅为2.22%,仲裁保全支持率达98.90%,有效保障仲裁程序顺利推进和裁决执行。

报告同时反映,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区际司法互助,支持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并准确适用《纽约公约》,全年未出现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彰显我国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司法立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使仲裁庭未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送达组庭通知,亦仅为程序瑕疵,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案情简介:

李某乙与西安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如乙方提前退房,应向甲方支付十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履行多年后,双方因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发生争议。

2025年,李某乙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于2025年5月20日解除,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400元及房屋修缮费用3400元。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9月3日作出西仲裁字(2025)第2768号仲裁裁决,确认合同解除,裁决某公司向李某乙支付违约金20400元,驳回其余请求。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主要理由为:一是仲裁庭组成及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且未依法送达组庭通知;二是仲裁裁决机械适用违约金条款,未考虑合同履行时间、装修投入等因素,违背公平原则和商业惯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

关于仲裁程序问题,法院指出,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符合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经查,仲裁庭已作出组庭通知并在开庭时确认某公司已收悉,且某公司当庭明确表示对仲裁程序无异议。即便存在送达时间瑕疵,亦不影响当事人行使陈述、辩论等基本程序权利,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法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系不特定多数人共同享有的利益。本案系特定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仅调整双方权利义务,不涉及公共利益。某公司以裁决结果不公平为由主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某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雅加达中央法院:肯定CIETAC仲裁条款及经承认的CIETAC裁决在印尼的效力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1日,印尼公司 PT Srirejeki Perdana Steel(“PT”)与韩国现代商事株式会社(“现代商事”)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2,000吨冷轧钢带,合同总价约210万美元。合同第6条明确约定,凡因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PT未按约定期限开立信用证。现代商事通过其贸易伙伴天津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先行发货,货物抵达印尼后因缺乏完整海关单证及信用证保障被印尼海关查封。就此,现代商事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CIETAC提起仲裁。

CIETAC仲裁庭于2011年5月4日作出R201002880号仲裁裁决,认定现代商事在未获信用证情况下发货存在违约及风险承担责任,但PT拒绝开立信用证亦构成违约,最终裁决PT向现代商事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2,410,292元及相应仲裁费用。

2013年12月19日,印尼雅加达中央法院作出075/2013.Eks号裁定,对该CIETAC仲裁裁决授予执行许可(Exequatur),确认其在印尼具有执行力。随后,PT为规避裁决执行,于2014年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侵权”为由请求否定仲裁裁决效力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雅加达中央法院):

雅加达中央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法院是否对争议具有管辖权。根据印尼1999年第30号《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法》第3条、第11条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尽管PT以“侵权”为由起诉,但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均源于《销售合同》的履行过程,包括发货行为、单证安排及仲裁裁决内容,属于“因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依法应受CIETAC仲裁条款约束。此外,涉案仲裁裁决已获印尼法院承认并授予执行许可,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当事人不得通过另案诉讼方式变相挑战裁决效力。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不具绝对管辖权,裁定驳回PT的起诉。


二审法院观点(雅加达高等法院):

雅加达高等法院在二审中进一步指出,印尼与中国同为《纽约公约》缔约国,负有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际法义务。既有裁定已确认涉案CIETAC裁决在印尼具有执行力,一审法院关于仲裁管辖排他性及裁决效力的认定,符合印尼国内法及国际公约的要求。

高等法院特别强调,原告已实际参与CIETAC仲裁程序,包括选任仲裁员、提交答辩及反请求,其事后否认仲裁效力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最终,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裁定确认争议受CIETAC仲裁条款约束,并判令印尼公司 PT Srirejeki Perdana Steel承担上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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