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苏州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启用
2026年1月27日,苏州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启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苏州涉外法治建设,助力苏州打造双向开放的国际门户城市。
国际商事仲裁院位于苏州自贸片区法律服务中心理想创新大厦,建有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中心和远程国际仲裁案件庭审系统。仲裁院聘任涉外仲裁员54名,主要处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国际投资等领域的各类争议。
启用仪式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与苏州仲裁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将在涉外仲裁智库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同时,苏州仲裁委国际商事仲裁院与苏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市产业园发展促进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助力苏州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支持。
国际仲裁中心联盟推出Global Passport计划,加强全球仲裁中心协作与资源共享
2026年1月28日,在国际律师协会(IBA)仲裁日年会上,国际仲裁中心联盟(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lliance,简称 IACA)正式推出 “IACA Global Passport”(全球护照)倡议,旨在提升国际仲裁从业者的工作流动性和全球协作能力。
该计划通过建立会员互惠访问机制,使仲裁律师、仲裁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在全球多个主要仲裁听证中心之间自由使用共享设施。持有 Global Passport 的成员可以在合作中心享用统一标准的候审室、会议设施和相关服务,不再依赖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酒店或其他临时场所,有助于提升仲裁实践的专业性与便利性。
当前参与 Global Passport 网络的机构包括: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ADGM)争议解决听证中心(DRHC)、加拿大 Arbitration Place、哈萨克斯坦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DR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 Maxwell Chambers 及 巴黎仲裁中心(Paris Arbitration Centre by Delos) 等世界领先的仲裁设施。
Global Passport 不仅提供设施互访权,还包括礼宾支持服务、会员专属折扣、以及合作中心举办活动的网络机会等。这一计划特别有利于频繁跨境工作的仲裁从业者,尤其是中小型律所及独立仲裁员,可以借此减少差旅成本、扩大国际联系,并提升全球仲裁社区的连通性与凝聚力。
IACA 表示,该计划标志着全球仲裁中心从竞争走向更深层次合作的新时代,推动构建一个无国界、互联互通的国际争议解决支持网络。
卢旺达就英国取消庇护协议向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提起仲裁
2026年1月28日,卢旺达政府表示,已就英国在2024年取消一项庇护协议的决定,向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提起仲裁。该协议最初是在英国首相基尔·斯塔默(Keir Starmer)上任之前签署的,协议内容规定英国支付卢旺达费用,由卢旺达接收并安置那些非法进入英国的移民。
然而,由于一系列法律挑战,该计划实施进展缓慢,英国最终仅将4名移民自愿送往卢旺达。卢旺达政府在周二通过社交媒体平台X发布的声明中表示,卢旺达已向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提交仲裁通知,指控英国违反了“移民伙伴关系”协议中的财务安排。
声明指出,英国方面曾在2024年提出要求卢旺达放弃两笔原定于2025年4月和2026年4月到期的付款,每笔金额为5000万英镑(约合6900万美元),理由是该协议的基础条约将被正式终止。卢旺达表示,愿意在该条约正式终止并就新的财务条款进行谈判和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考虑放弃这两笔款项。然而,卢旺达政府补充道,双方并未进行任何正式的谈判,因此根据协议,相关款项仍然到期并应当支付。
英国方面对此回应称,庇护计划完全是一场灾难,耗费了约7亿英镑的纳税人资金,却只将4名自愿者送往卢旺达。英国政府发言人表示,英国将“坚决捍卫”自身立场,保护纳税人利益,并专注于更有效的非法移民打击措施,而非“昂贵的噱头”。
此外,去年英国暂停了部分对卢旺达的援助,原因与卢旺达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角色有关。卢旺达否认支持刚果(金)东部的M23反政府武装,并指责刚果(金)和布隆迪军队引发了新一轮的战斗,导致数千人死亡,数十万人流离失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条款系对争议解决途径的约定,未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一方责任,也未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江区某甲店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签订的《互联网媒体数据推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所载仲裁条款不成立。
某甲店主张,案涉协议系某公司单方预先拟定、面向不特定对象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其中第十二条第 2 款关于“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陕西省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属于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就该仲裁条款向其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致其未充分注意和理解该条款内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不应成立。
某公司则辩称,双方已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并实际履行,仲裁条款内容明确、意思表示清楚,依法成立且有效。同时,协议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为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的法定要件,且已有类似案件裁判确认该类约定的有效性,请求法院驳回某甲店的申请。
经法院查明,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通过微信向某甲店经营者发送案涉协议文本,某甲店在审阅后加盖公章并确认签约,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案涉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具体指定仲裁机构为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要素完整,形式合法。
关于某甲店主张仲裁条款系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法院指出,仲裁条款本质上系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并不当然属于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案涉仲裁条款并未实质性损害某甲店的实体权利,也未构成对其主要诉权的不合理限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此外,某甲店在审阅协议后加盖公章确认签署,能够认定其对合同内容已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即便仲裁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未违反公平原则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影响其效力。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仲裁条款依法成立且有效,裁定驳回某甲店关于确认仲裁条款不成立的申请。
“港资港仲裁” 司法审查第一案落地:
香港仲裁裁决获深圳中院认可执行
案情简介:
本案系首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的司法审查案件,被称为“港资港仲裁”司法审查第一案。
申请执行人某深圳公司系在深圳前海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此前,该公司因债务纠纷已通过诉讼取得生效判决,但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数千万元债权长期无法兑现。为实现债权,某深圳公司依据其与保证人陈某签署的《调解、仲裁确认函》,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在仲裁程序中与陈某达成和解,仲裁机构据此作出仲裁裁决。
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仲裁裁决,某深圳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香港仲裁裁决。该案由此成为《批复》正式施行后,内地法院首次对“港资港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
法院观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中明确,本案的核心在于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及香港仲裁裁决是否符合认可与执行条件。
法院指出,虽然本案当事人一方为内地自然人,争议标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内地,但申请执行人系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香港作为仲裁地,符合《批复》第二条的适用条件。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以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案涉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且仲裁裁决不存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最终,深圳中院裁定认可并执行该香港仲裁裁决,该裁定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发生法律效力。
影响与意义:
本案作为“港资港仲裁”司法审查第一案,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实现了从规则创新向实践落地的关键跨越。
一方面,《批复》的适用显著降低了港资、澳资企业选择港澳仲裁地的举证门槛,法院审查标准更加清晰明确,当事人仅需证明其港资或澳资企业身份即可有效约定港澳仲裁地,极大提升了制度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本案通过高效的认可与执行程序,向市场释放出明确的司法信号,即内地法院依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坚定支持仲裁制度与仲裁国际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