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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观察2020年6月刊

时间与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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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PB官网上线“一站式处罚决定”注册功能

6月22日,EDPB官网上线“一站式处罚决定注册”,此功能方便了在跨境个人数据保护事件发生时,牵头监管机构(LSA)与其他涉案国监管机构的协同工作。此功能的上线在让监管机构处理数据主体权利、合法数据处理、数据违法、透明度要求等事务中更加的方便。当前LSA的处罚和决定中,认定“并未违法”仍然占多数。即便认定违法的情况,LSA更多时候给出的是训诫或合规令,甚少开出罚金处罚。


文德短评:

在GDPR适用区域和实践中,常常出现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控制者不在同一国的情况下,这时候通常不同国家的监管机构均有相应的执法权力,但是根据GDPR指南,必须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来确定一个“牵头监管机构”LSA,由其来主导、协调各国的数据监管机构的工作,因此在EDPB层面建立一个在线的决策平台显得尤为重要,这次功能的上线显然在跨境数据保护方面显著的提升了效率。


EDPB发布对新冠期间限制数据主体权利行为的声明

2020年6月,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发表一项声明,针对在新冠疫情危机中出现的对个人数据保护的限制表明了态度。EDPB在声明中指出,尽管新冠疫情严重, GDPR也积极回应了一些疫情中出现的数据保护问题,但GDPR依然生效,对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依然不容让步。

此次声明实际是对匈牙利政府在5月4日出台的新法令的回应。在这个法令中,匈牙利政府宣布在疫情期间限制了一些公民对个人数据的获取和删除权利,直至国家紧急状态结束。但此法令却没有确定紧急状态的结束时间。

 

文德短评:

新冠疫情对GDPR适用区域的数据保护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新冠患者依据GDPR要求卫生机构删除保存的含有其个人健康数据的信息,而基于疫情原因卫生机构不得不保留这些信息,这时该如何处理?英国和爱尔兰政府已经承认,在疫情期间难以严格按照GDPR规定的时限响应数据主体提出的投诉。但在另一方面,他们也承诺将严肃打击利用疫情来侵犯个人数据的行为。


厦门好慷VS福建好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厦门好慷以“好慷”作为企业字号并以“好慷”作为商标使用的时间均早于福建好慷成立时间,福建好慷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应知晓厦门好慷的经营以及引证商标的情况。同时,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家政服务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福建好慷作为地处相同地域的企业,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好慷”“好慷在家”等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福建好慷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厦门好慷和其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好慷”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时间早于福建好慷成立时间,且经过宣传使用在家政服务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福建好慷在诉争商标注册日前应知晓厦门好慷及其母公司注册与使用引证商标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福建好慷注册诉争商标并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数量众多的包含“好慷”标志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福建好慷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文德短评: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本案中的囤积商标行为属于典型的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福建好慷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数量众多的包含“好慷”标志的商标的行为,超出了一般经营性的需要,属于恶意囤积行为,法院对于此类行为给予负面评价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于维护我国正常的经营活动及保护善意人商标注册权利有积极的作用。


“VOVO”能与“VOLVO”共存于“市”吗

瑞典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沃尔沃公司)认为深圳一家通讯技术企业的“VOVO”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VOLVO”与“VOLV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之展开了一场商标权无效宣告纷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经过艺术化设计的“VOVO”构成,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更近似于由波浪形曲线及圆圈组合而成的图形标志,引证商标分别由字母组合“VOLVO”或字母“VOLVO”及简单的线条式图形组成,其中字母组合“VOLVO”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进而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显示沃尔沃公司的“VOLVO”标志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汽车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考虑到使用“VOLVO”标志的汽车商品的相关公众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的相关公众存在一定的重合度,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可能会因此熟知“VOLVO”标志,但鉴于该案现有证据表明沃尔沃公司并未将引证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相关公众可能会因其对“VOLVO”标志在汽车商品上较高知名度的熟知,更能够将其与诉争商标相区分。综上,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整体认读为英文“VOVO”,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VOLVO”,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仅相差一个字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按照一般审查标准应判定为近似标志。当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一审法院在认定“VOLVO”标志在汽车等商品上具有知名度的基础上,反而认为相关公众能够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明显与现有审查规则相悖,应予以纠正。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零距离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德短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该解释是对于客观标准无法准确判断,需要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情景下所给予的指引及规范。本案中涉及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对此《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四款第一项第8条有明确的规定:“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根据该标准,本案法院综合考量了商标文字的形态、发音、外观、含义等方面是否存在近似的情形,综合考量了商标的构成要素及其总体的近似程度,按照一般审查标准判定了VOVO为近似标志,避免了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保护了VOLVO的合法商标权利。


图解《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版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蜀黍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软件未经授权截取《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中的382幅画面,系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且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侵犯作品版权方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可以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实现“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优酷公司认为该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诉至法院。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文德短评:

随着科技的进步,创作发表的门槛越来越低,出现了更多的自媒体,影评类自媒体为观众带来了一种新的理解、品味电影的渠道,但是此类影评性质的自媒体创作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对原作的引用,此类引用的限度及合法性是创作者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如果仅仅是为了对艺术作品进行介绍、评论、评析,且其表达内容是有别于原作品的独创性创作,则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除此以外,若在合理范围内的引用,则应当符合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范畴。本案中被告所实施的所谓创作行为,超过了合理引用之范围,存在原样截取、缺乏原创性的情形,其主观上是为了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了解原作的心态,客观上对他人作品进行了原样截取,故主客观上符合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


图书再版须警惕侵权风险

2011年11月,陈某国发现,湖南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再版了《中国礼制史》全套著作共6卷,封面版式完全不同于原版,封内页“作者简介”被删除,多卷著作中出现多处错误。依照相关规定,陈某国本可以获得“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经济报酬,现因被告侵权而使其遭受了相应损失。陈某国认为,湖南教育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以及合理开支共计91.1万元。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教育出版社的被诉行为侵犯了陈某国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判决湖南教育出版社停止复制、发行涉案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1.6万元。

湖南教育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提起上诉称,其对被诉侵权图书的再版系在陈某国授权的期限内;即便未在授权期限内,其行为仅系违约而非侵权;一审关于陈某国的损失及其合理维权费用的认定不合理。

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湖南教育出版社再次出版被诉侵权图书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国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湖南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被诉侵权图书使用的是新的国际标准书号、封面设计,并非重印,而是对涉案作品的再次出版。湖南教育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再次出版被诉侵权图书获得了陈某国的授权,侵犯了陈某国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德短评:

在未取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出版社对图书的再次出版属于实施复制和发行的行为构成侵权。若无明确的合同约定,即使出版社仍在授权期限内,再版图书仍应履行通知义务并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因为图书的再版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修改、再设计、再收益等环节,出版社理应保护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需向作者支付相应的收益。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出版社会与热门作品的作者在签订出印合同时就未来的再版事宜进行约定,约定的事项包括了再版是否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出版社是否能够就版面、封面等不涉及到实体作品内容的事项进行单方的修改,以及再版时作者所能获得的收益等等。在双方没有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应当偏重于对于著作权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地摊经济需知识产权点“火”

近日,“地摊经济”成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词。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家鼓励各地区有序放开并推进地摊经济发展,以此提振经济、促进消费、带动就业。不少网友跃跃欲试,想要加入“摆摊”大军。但是,也有部分网友质疑,“山寨”产品是否又将回归人们的生活。

在我国,地摊经济并非新鲜事物,而是由来已久。在特定的历史和时代背景下,地摊经济曾解决了不少人民群众的就业问题,方便了人们日常生活所需,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不过,在以往地摊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知识产权意识,一些摊贩在交易过程中,将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侵犯了相关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商贩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也给市场秩序带来消极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度让不少消费者认为,地摊经济是品质低下、“山寨”、假冒伪劣产品等的代名词。

地摊经济的重振,离不开优质的品牌产品供应。近期,为了促进地摊经济的发展,不少互联网平台纷纷发布地摊经济扶持计划。其中,阿里1688平台发布“地摊经济”帮扶计划,通过源头好货、数据智能等维度赋能,为超3000万“摊主”提供全方位的进货和经营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可充分利用互联网渠道,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品牌好货。

 

文德短评:

地摊经济并不是山寨经济,如何在推进地摊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产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是现在这个时代背景下重点,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单单是对权利人智力成果的保护,更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商品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而地摊经济的流动性更为消费者的维权带来难度,低门槛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造成了销售假冒伪劣等侵权产品的情况更容易出现在地摊经济中,为了地摊经济的良性发展,对于地摊经济也应当设立一定的门槛,并做好相应的登记措施,甚至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法货源的证明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保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可能性,管理部门还需要出台针对性文件以加强监管。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12周年

“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十二年前的今天,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下称《纲要》),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如今,《纲要》中提到的目标任务已经基本实现。

回顾过去十二年历程,我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实现了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回望过去,一代代知识产权人用汗水浇灌收获,展望未来,新时代的知识产权人仍将以实干笃定前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正在抓紧制定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形成与《纲要》接续推进、压茬进行的战略布局。我们要把握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文德短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期于2020年届满,这十二年中法律从业者能够深切感受到国家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保护力度的加强,无论是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全方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国家更是通过设立知产法院、鼓励出版相关刊物、举办论坛研讨会等多个维度培养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推动知产行业,律师行业中也涌现了一批以知识产权领域为核心执业方向的专业律师。过去的十二年为知产领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国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尤其是在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影响力方面还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精力物力,以实现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


广东首家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心成立

设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代办窗口、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开展价值评估、上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推进专利技术转化……6月18日,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心正式揭牌,其是广东省首家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心,致力于为广东科技型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作为我国唯一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区,过去几年,广州开发区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巨峰告诉本报记者,广州开发区应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不断拓展知识产权服务方式,高标准落实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各项举措,把支持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作为知识产权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大胆探索,从政策、机制、服务方面创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大支撑、更优服务,将广州开发区打造成知识产权金融示范区和科技型企业上市的高地。

 

文德短评: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技术不断创新,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日益提升,知识产权证券化及质押融资需求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应有之意。将知识产权作价,其衡量的不仅是人类的智慧结晶,更是创新价值的体现。在政府的领导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心有力汇集并整合金融与知识产权资源,集中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价值评估、技术转化等多项服务,实现供需的快速匹配。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设立,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企业的贷款坏账风险,降低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与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中央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标准》的制定,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标准》在《商标法》框架内,立足商标执法业务指导职能,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文德短评: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在实践中对商标侵权的判断往往比较棘手,商标侵权判断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更多是原则性规定。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对商标的使用作出了创新性规定、明确了商标相同包含的情形和商标容易混淆的判定标准以及细化了销售商侵权免责规定。对商标权保护具有重大的指导和实践意义,更为现如今的疫情以及地摊经济期间的商标权保护环境提供了保障。


本文由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法律发展研究中心 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鄧澍焙、周力思、邓瑜、李宇明、

吴紫菱、欧阳俊、陈功、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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