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EDPB就Schrems II案件判决答疑
2020年7月23日,EDPB就备受瞩目的Schrems II案判决发布常见问题答疑。该答疑回答了欧盟内数据保护机构(DPAs)收到的问题相关回答,并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补充答疑。
答疑主要内容包括:1.欧盟法院(CJEU)判决隐私盾无效即刻生效,无宽限期;2.使用标准合同条款(SCCs)不能直接使EEA-US数据传输合法,而因取决于评估结果;3.EDPB正在研究CJEU的判决,努力寻找可以采取的补充措施;4.对SCCs设定的门槛适用于在EEA-US传输中使用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BCRs);5.数据控制人告知DPAs的义务;6.SCCs和BCRs规则仍然适用于美国之外的第三国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官网:edpb.europa.eu
文德短评:
在备受瞩目的Schrems II案件中,CJEU判决在欧共体和美国的数据传输之间的隐私盾(privacy shield)无效,这是在2015年CJEU判决避风港(safe harbor)无效后的又一针对EEA-US数据传输的重大判决。很显然EDPB对此判决并没有准备,在这次的答疑中仍然有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需要EDPB在未来短期内尽快解决。否则将影响一大批在欧洲,尤其是爱尔兰的美国互联网巨头。
近期欧盟法院的判决对版权保护的一些影响
2020年6月11日,欧盟法院CJEU针对一桩折叠自行车外观版权侵权案件作出判决。CJEU在该判决中引用了2019年的一项判例,认为作品的构成必须包含两个基本元素:1.作者原创的主题;2.该原创性的具体表达。然而当产品的外观形状仅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则不能认定其具有原创的属性,因此不被视为版权保护。基于此,欧盟法院判决该折叠自行车三个折叠位置的外形特征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CJEU在判词中同时也强调,功能性外观并不一定就不被版权法保护,是否受到保护需要确定其“功能性外观”是否完全限制了作者的个性或创造性的表达。如果其中含有作者的创造性,则应当受到保护。
文德短评:
该判决首先确认了在先的一个判例,其次也明确了“功能性外观”也能够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其“原创性的”判断标准与非功能性外观一致。CJEU同时也强调,相关法院在判断功能性外观是否受版权法保护时,需要考虑原创性产生时的全部相关因素,而不应考虑后续产生的其他因素。这个判决也提醒了其他知识产权所有人,每一种知识产权的权利要素都需要逐个分析和评估。
越南博主模仿李子柒制作短视频构成侵权吗?
近期,关于越南博主涉嫌抄袭李子柒的古风美食短视频事件侵权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抄袭李子柒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影视作品的抄袭认定问题,这涉及到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垄断思想的基本原则。由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界限没有简单统一的适用标准,影视作品的模仿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害版权容易产生争议。
版权侵权的认定首先需要判断权利客体的类型,上述争议涉及的保护客体是十分钟左右的古风美食短视频。短视频在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下称电影作品)。李子柒的古风美食短视频记录了她独立务农、娴熟烹饪、享受田园生活等一系列安静朴实的农家活动,通过独特的拍摄手法和拍摄对象的选取展现了中国美食、美景的魅力,体现了勤劳孝顺、独立自主等中国传统文化,其无疑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从而可以作为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电影作品的独创性元素主要包括剧本的设计、场景的安排、道具的设计、演员的服装、拍摄的角度和距离的选择、后期技术处理、背景音乐的挑选,以及演员的神情、动作和语言等。但李子柒的古风美食短视频属于纪实类的电影作品,其中包含的独创性剧情内容相对较少,越南主播的视频单单在剧情层面构成抄袭,可能难以得到认定。然而,越南主播的视频也一定程度地模仿了李子柒视频中的场景、拍摄对象、服装、拍摄角度和距离把握以及背景音乐,这些元素的选取和编排可以构成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所模仿的部分可能达到实质性的侵权程度。因此,如果需要主张版权侵权,李子柒应当以短视频整体作为权利客体,而非视频元素中的单个作品类型。
近年来,越南在影视文化产品方面涉嫌抄袭中国作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越南作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当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保护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中国国民的作品可以根据国际条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在越南受到版权保护。不过,由于越南涉嫌侵权人的居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位于越南,大多数情况下只有越南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享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只能在越南法院提起诉讼,可能需要聘请越南的律师,这的确存在维权成本较高的问题。但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跨境维权的障碍将会越来越少。
文德短评: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涉及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中,关键在于看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但法律对于“表达”和“思想”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主要运用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认定侵权。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创意等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或符合有限表达的相同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余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李子柒”是否能够维权成功所涉及的并不是单一国家的法律问题,其背后涉及到知产保护国际化甚至政治化诸多因素,各国之间所签订的公约、协定是否有公信力,各签约国是否守信、守约都不是一个简单的司法问题。“李子柒”系列视频已经走出国门,成为一种优质的文化输出,这不会是个案,未来创作类的国际知产保护会是一个重点问题,我国的知产法律从业者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会从学术、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维度对我国的优质创作者的知产权利进行体系化的保护。
因12位签约主播未经授权使用歌曲《小跳蛙》,斗鱼公司被告到了法院
因认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鱼公司)12位签约主播未经授权在线直播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小跳蛙》59次,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麒麟童公司)将斗鱼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斗鱼公司行为构成侵权,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万余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认定,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播送的行为,应纳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明确了通过网络直播进行表演行为的法律定性。
该案的一大焦点是主播在直播间演唱的行为究竟属于表演权还是其他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均属于并列的著作财产权类型,区分各项权利类型的关键,取决于传播运用的途径和技术手段,并非重在是否进行了演绎。表演权控制的是以“活体表演”或“机械表演”形式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而非只要对作品进行了表演就一定落入表演权的控制范围。
有观点认为,观众通过网络以隔着屏幕的方式实现了与表演者的互动交流,使得网络直播行为实现了“现场表演”所要求的公开性和现场性。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虽以网络技术实质呈现效果来决定权利类型的方式,能更好地顺应网络时代下、新兴传播技术不断革新的发展趋势,不至于使得法律因技术的迭代而产生滞后性,但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已包含了对具体传播技术的考量,例如,对“幻灯片”“放映机”“有线”“无线”等各种技术手段和传播渠道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推翻现有立法体系,仅以实质呈现效果而不以传播途径进行考量,对表演权的解释作出例外的划归,将导致著作权中并列的多项权利类型发生重叠,造成体系的混乱。
涉案传播途径的关键在于通过网络公开直播,应与定时播放、实时转播等其他网络直播行为在权利划归上保持一致,故法院认定,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播送的行为,应纳入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
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2020-07-02
文德短评: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直播间公开演唱并获利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一种侵权行为,而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该侵权行为侵犯的是作者的何种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七种著作权中,网络直播演唱可能涉及到的权利有:著作权法第十条(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法》尚未对网络直播有明确和完善规定之前,法院最终认定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表演权,也是一个较为折中和稳妥的选择,避免与当前立法体系规定的其他权利的界定发生重叠。主播及平台方应当提升版权意识,在直播前积极与版权所有者沟通,取得授权,避免“想唱就唱”带来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卫视节目模仿葫芦娃被判侵权 使用动漫形象引担忧
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安徽卫视《来了就笑吧》侵权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社交网络上流传。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葫芦兄弟》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葫芦兄弟”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北京青年报
发布日期:2020-07-16
文德短评:
Cosplay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可以结合该cosplay表演的用途和该cosplay的形象是否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来综合判断。进行实质性近似判断时,可以结合该权利作品的妆容、服饰、四肢比例、表演形式等方面判断,看其模仿行为是否与了权利作品人物的独创性、特有性、标志性有重合,重合部分过多,可能会构成侵权,比如在妆容方面,可以观察模仿者的脸部特征是否完全被动漫人物的妆容所覆盖,是否使用了动漫人物造型的实质性部分。在本案中,王祖蓝模仿的“葫芦兄弟”中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而这部分也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作品与葫芦娃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是并非所有模仿行为都侵权,同样是模仿葫芦娃,在《陆垚知马俐》电影中,男主角路垚(包贝尔饰)身着“葫芦娃”服饰进行表演,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虽然电影中的人物在服饰搭配上与葫芦娃的造型有相似之处,但与葫芦娃作品的实质部分,如眉形、脸型、四肢比例等有着较大的区别,且作为电影中的一个片段,观众也不易对此产生误认,因此不够成不正当竞争。涉及到具体案件时,也应当考虑cosplay表演的用途、比重,目前cosplay大多具有商业化的趋势,大部分表演可能很难构成自娱自乐式的合理使用,但也并不是任何情况都不能进行cosplay表演,但节目制作方、影视制作公司或者个体coser都应该尽可能提前获得授权,在表演前合理考虑表演是否存在侵权可能,避免相关侵权问题的产生。
高考试卷解析是否获著作权法保护?
受疫情影响,今年高考有诸多变化,但公众对试题关注的热度不减。7月7日,第一场语文考试刚刚结束,有关试题及解析的内容就在网络上迅速传播。那么,这类高考试卷解析有无著作权,能否随意传播?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再审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7年6月,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深圳市菁优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菁优公司)对“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进行全面解析,推出了《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并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此后不久,菁优公司发现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豆丁公司)网站可以下载阅读该高考试卷解析,遂以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索赔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文档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豆丁公司构成侵权,赔偿菁优公司2000元。豆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认定,涉案文档不构成作品,菁优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豆丁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菁优公司诉求。菁优公司提起再审,今年6月,深圳中院在再审中认为:菁优公司对解题思路的分析及对试题考查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等内容与数学试题题干及解答不同,其表达形式并非唯一或有限,对同一数学试题,不同人在阐释其解题思路,点评其考查目标、注意事项时,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能够体现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不同的个性。因此,只要存在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对试题的分析和点评等内容,一般应作为作品保护。如果放任他人无偿使用作者经过智力投入,获得的试题分析、点评等内容,必将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有悖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宗旨。故涉案文档第1页至29页内容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0-07-14
文德短评:
一份试卷解析中包含题目、解答、解题思路分析、考察目标、题型难度等点评事项。判断一份试卷是否为作品的关键在于看除去题干后的解析部分,是否属于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虽然试题仅有一种正确答案,但是对于试题的解答方法、内容点评并非仅有一种说法,本案中,菁优公司聘请了8位专家对2017年高考数学试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不同专家对于同一道题会有不同的解答思路、题目点评,该试卷解析凝结了专家的思想,体现了不同人的智力成果,应属于独创性表达,所以该试卷解析应当获得著作权保护。对于与“豆丁公司”同样性质的网站平台来说,虽然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信息存储空间的‘避风港’条款规定的保护,但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平台的善意性,平台如何妥善合法地呈现内容,以避免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是平台需要加强管理的地方。
《平凡的世界》变有声读物“荔枝FM”被判侵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路某茗与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荔支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荔支公司在其经营的“荔枝FM”平台中提供小说《平凡的世界》电子版有声读物的行为侵犯了路某茗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荔支公司赔偿路某茗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路某茗诉称,路遥(原名王卫国)系我国当代著名作家,其创作的小说《平凡的世界》(下称涉案图书)于1991年获中国第三届茅盾文学奖。1992年路遥去世后,其依法继承了路遥全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路某茗发现,荔支公司在其经营的“荔枝FM”平台上传播大量涉案图书电子版有声读物(下称涉案图书有声读物),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荔支公司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没有改变平台上的节目,不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存在侵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文学价值、知名度、荔支公司侵权行为的侵权恶意程度以及涉案作品有声读物播放量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目前,被告已就该案提起上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07-10
文德短评:
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用户自行上传了《平凡的世界》,但在该案中荔支公司一直辩称自己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但其未提交主播用户的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上传信息等关键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仅为空间服务提供者,同时结合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最终法院认定荔支公司作为涉案作品有声读物的内容提供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纠正了部分企业滥用“避风港”原则的现象,善意是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大前提,对于“善意”平台负有举证责任,本案的判决同时也提示了相关行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平台内容的监督、审查管理,并通过技术手段对于平台确实并不知情的他人侵权行为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以维护有声读物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利。
《奇迹觉醒》手游被“山寨”,一审获赔100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审结原告上海天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銮公司)与被告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游城公司)、杨某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游城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与杨某共同赔偿天銮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余元。
天銮公司诉称,《奇迹觉醒》(又名《奇迹MU:觉醒》,下称权利手游)是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款手机游戏。游城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游戏《奇迹封神》(下称被诉手游)使用了与权利手游近似的游戏名称,游戏图标及宣传页面使用了权利手游的角色形象。此外,游城公司还在互联网将“奇迹觉醒”设为关键词进行被诉手游的推广,其行为侵害了天銮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游城公司和杨某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銮公司主张的游戏形象发布时间早于被诉手游的上线时间,游城公司具有接触到涉案游戏形象的可能性。经比对,被诉手游使用的游戏图标与权利手游中的“剑士”“魔法师”形象在颜色搭配、整体造型等独创性要素的体现上无显著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游城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天銮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定权利手游的名称“奇迹觉醒”“奇迹MU:觉醒”均系天銮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在权利手游名称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奇迹”和“MU”并非游戏类产品中的固有或通用词汇的前提下,法院认定游城公司使用的游戏名称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手游与权利手游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海淀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阶段。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07-03
文德短评:
近年来,游戏行业特别是手游产业发展迅速,开发一款新手游戏的成本高、时间长,一些游戏公司采取侵权手段直接盗用游戏里的角色形象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仿冒知名游戏名称,或攀附爆款游戏的知名度进行“搭便车”,或“打擦边球”进行虚假宣传也屡见不鲜,由此引发大量的游戏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在此类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可平行适用。本案中天銮公司选择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而不是主张侵犯著作权的原因之一在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七条所获得的赔偿标准高于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赔偿标准,在此情况下权利人选择赔偿标准较高的法律进行维权表面上看是一种正确的诉讼策略选择,但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所涉及侵权的认定标准及权利基础不相同,所以案件选择不同的诉讼策略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笔者建议还是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由专业人士选择最有利的诉讼策略,而不是盲目的选择赔偿标准更高的法律。
“王者荣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有果
2020年6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王者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贵州酒业公司)申请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损害了原告腾讯公司就游戏作品名称“王者荣耀”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2015年11月19日,贵州酒业公司申请注册第18379954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饮料)、烧酒等商品上。2018年6月,腾讯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贵州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在上线之初就已获得较高的搜索点击量和广泛的关注度,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王者荣耀》与其他品牌合作开发了多种饮料等周边产品,“王者荣耀”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围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因此,“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王者荣耀》游戏的上线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而且游戏上线之初就获得较高知名度,贵州酒业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游戏理应知晓。此外,其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由此可以看出,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贵州酒业公司在销售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在先作品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挤占了在先作品名称所有人基于该在先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20/6/24
文德短评:
为了防范他人恶意攀附品牌价值,对于公众关注度高、品牌影响力大的企业,商标申请人在必要时可以考虑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防御商标是指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所有权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以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这是现阶段知名商标所有权人防止他人在其他类别上实施“搭便车”行为比较常见的保护手段。在主动申请防御商标的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监控,较早的发现可能存在的侵权方,制定切合自身的维权方式,从而更好的维护品牌合法权益。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知识产权互联链
构通过“公有链+联盟链”构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知识产权互联链建设,率先实现区块链在知识产权上的应用,从而解决知识产权确权上的时效长效率低、维权上的维权成本高、难、授权上利用率低的问题。
公有链的优点是通过密码学保证交易不可篡改,同时也利用密码学验证以及经济上的激励,在互为陌生的网络环境中建立共识,从而形成去中心化的信用机制,在公有链进行知识产权价值度的体现及所有权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对接到相关领域的科研机构及企业,促进产业落地,提高利用率。而联盟链的优点是安全可监管,且比公有链处理速度要快,因为节点的数量和身份都已经规定好了,可以使用相对松散的共识机制,处理数据速度会比公有链大大提高。
综上,将公有链与联盟链相结合形成知识产权互联链,能有效解决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知识产权联盟中出现的问题。将知识产权认证放置联盟链上,而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及其价值放置公有链上。
国际知识产权局
发表日期:2020年6月30日
文德短评:
区块链落地应用正日益成为行业发展趋势,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全程追溯”的特点,将其运用在知识产权领域,提高确权速度,降低维权成本,可解决知识产权传统交易过程中的众多难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与司法越来越密不可分,科技与司法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也是未来的趋势。
国家知识产权局: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超过2740万件
7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2020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半年统计数据,以及这些数据体现出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趋势和进展情况。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指标符合预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保持平稳。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胡文辉介绍,在商标方面,2020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申请量为428.4万件;商标注册量为262.9万件。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为2741.4万件。
共收到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3875件,同比增长36.0%。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效量为4.1万件。
上半年,共收到各类商标评审案件申请16.6万件,结案19.2万件。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5个月以内。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发布日期:2020-7-9
文德短评:
我国是商标申请大国,近年来中国通过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加大商标品牌保护力度使我国商标有效注册量逐年增加,但总体数量稳步提升并不意味着商标质量的提升,这些“有效注册”的商标究竟有多少具有商业价值并在被实际使用才是我国注册商标体量的核心指标,在鼓励推动“注册商标”发展的同时,也应当不断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申请人合理使用商标。
本文由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法律发展研究中心 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鄧澍焙、周力思、邓瑜、李宇明、
吴紫菱、欧阳俊、陈功、宁宁
刊载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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