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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成为《纽约公约》第165个成员国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于2020年8月24日宣布加入了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这也让其继汤加之后成为《纽约公约》第165个成员国。根据《纽约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该公约将于2020年11月22日对埃塞俄比亚生效。
埃塞俄比亚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即它仅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同时仅将《纽约公约》适用于根据埃塞俄比亚法律被认为是商业性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公布《2020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2020年8月11日,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公布《2020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该规则将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经过修改,LCIA仲裁程序更加精简和明确,也更加符合新形势下的国际仲裁需求。
此次LCIA仲裁规则的主要修订包括以下内容:仲裁庭在加快仲裁程序上具有更大权力;仲裁庭有权作出早期驳回决定;仲裁庭必须努力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以电子方式进行庭审;仲裁庭有更大的权力命令合并或同时进行仲裁; LCIA有义务遵守有关贿赂、腐败、资助恐怖主义、欺诈、逃税等方面制裁的规定;向仲裁员支付的最高小时费率从450英镑增加到500英镑。
瑞士议会批准瑞士国际仲裁法改革
2017年,瑞士政府颁布了旨在改革瑞士国际仲裁立法的草案。2020年8月9日,瑞士国会两院经过多轮讨论和修改,通过了最终版本的国际仲裁法改革方案。
针对上述草案,瑞士议会过去讨论的核心议题之一是“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撤销程序中是否应允许英文文本材料”。最初由政府于2018年提交的草案规定,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撤销程序中,可以使用英语提交意见,但法院作出的决定应以官方语言(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为主。此次方案正式允许当事人用英语提交材料,提高了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便利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SIAC上海仲裁”条款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案情:
2012年8月,申请人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和被申请人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承购协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系列液态及气态产品,同时约定协议产生之争议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后双方产生履约争议,申请人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违约,但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7年7月,仲裁庭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全部管辖权异议,并在中国上海市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2017年8月,被申请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SIAC仲裁庭对案件无管辖权,但被法院驳回,被申请人因此向新加坡上诉法院提交上诉要求认定仲裁地为新加坡而非上海,同样被新加坡上诉法院驳回。2018年7月,SIAC仲裁庭就实体法律责任问题在中国上海开庭,但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SIAC仲裁庭提出终止仲裁程序申请,申请人因此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申请。本案【(2020)沪01民特83号】的核心争议为:上海一中院对申请人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申请应否予以受理?
法院观点:
(1) 本案系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争议,不论是确认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两名申请人系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一方,而非作为异议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也不受《仲裁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一方”及“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的对象及时间方面的约束。因此,上海一中院应予受理申请人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2) 鉴于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案涉协议的合同主体包括在韩国的公司法人,故具有涉外因素,案涉合同约定由SIAC仲裁,但约定的仲裁地点为中国上海。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了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SIAC,应属有效。
因此,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申请应予受理,且仲裁协议有效。
巴黎上诉法院:违反国际公共政策,执行令予以撤销
案情:
2009年,阿尔斯通公司与亚历山大兄弟有限公司(Alexander Brothers Ltd,下称ABL公司)签订了咨询合同,约定由ABL协助阿尔斯通投标高铁项目,并约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审理,争议解决适用瑞士法律,仲裁地在日内瓦。阿尔斯通中标项目并支付了一部分佣金后,因该项目受到刑事调查(涉嫌腐败行为)而暂停支付后续佣金。ABL因此于2013年12月依照仲裁条款向国际商会仲裁院启动仲裁,请求阿尔斯通支付剩余佣金并进行赔偿。仲裁庭作出了部分支持ABL的仲裁请求。但仲裁庭没有发现任何可指向ABL公司涉及腐败行为的证据。阿尔斯通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中一个理由是仲裁裁决会鼓励腐败行为,这是对公共秩序的侵害。2016年11月,瑞士联邦法院认为其仅能根据仲裁庭认定的事实作出判决,而并不会进行案件的实质审查,因此驳回了阿尔斯通的申请,并拒绝调查涉及腐败的事实。ABL公司随后向法国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2016年3月,巴黎初审法院准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阿尔斯通向巴黎上诉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本案Paris Court of Appeal, Pôle 1, Chambre 1, No. 16/11182 (28 May 2019)的焦点在于“执行终局裁决是否会产生奖励腐败的效果,是否违反了国际公共政策”。
法院观点:
(1) 尽管阿尔斯通和ABL均未受到中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但项目涉及的中国交通运输部门已经有工作人员因腐败于2013年被判处无期徒刑;
(2) ABL公司未设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办公场所,也没有正规的工作人员,并且花费高昂的费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和高铁项目有关的信息;
(3) 阿尔斯通向ABL支付的佣金是对中国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资助和奖励,因此裁决的执行将导致对腐败活动的奖励,违反了国际公共政策。
综上,巴黎上诉法院撤销了执行令,并命令ABL公司退还阿尔斯通支付的所有款项。
本简讯由《中伦文德国际业务委员会》编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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