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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观察2020年12月刊

时间与日期: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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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街头涂鸦艺术家Banksy的商标被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宣布无效

Banksy是英国一位匿名的街头涂鸦艺术家,他以神出鬼没创作街头艺术闻名。十几年来,他创作了大量以现实生活和反战内容为题材的作品,被誉为当今世界上最有才气的街头艺术家之一。

同时Banksy也以“版权是给失败者准备的”言论闻名,他为了保持身份匿名,从来不对自己的涂鸦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而长期使用影子公司对作品申请商标注册。

近日,EUIPO根据一家名为Full Colour Black的公司申请,最终裁定Banksy的著名街头涂鸦作品《扔鲜花的人》(Flower Thrower)商标无效,理由是申请商标注册有显著的“恶意”(Bad Faith)

 

文德短评:

该裁决表明了EUIPO在认定“恶意”时做了更广泛的解释,即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有明显的用于商业使用的意图,才能被注册。而在本案中,Banksy的街头艺术作品很明显更应当作为版权来进行保护,仅仅是Banksy本人不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而利用商标保护制显然是EUIPO认为的“恶意”。而且由于商标保护制度和版权保护的区别,Banksy事实上可以通过影子公司长期的占有相关作品的专有权,这显然也是版权制度所不允许的。


欧盟法院CJEU最新裁决认定“MASSI”商标与“MESSi”商标不近似

欧盟法院(CJEU)最近驳回了欧州知识产权局(EUIPO)和一家西班牙公司提出的上诉。 欧洲法院认为商标MASSI与包含MESSi的图形符号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2011年著名球星梅西申请MESSi商标,在申请过程中被第三人提起异议,认为MESSi商标与在先注册的MASSI商标近似。2013年EUIPO认为异议成立,驳回申请。梅西随后申请复审。2014年EUIPO驳回复审。梅西随后起诉至欧盟普通法法院General Court,普通法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裁定撤销EUIPO的决定,认为梅西的商标可以注册。随后EUIPO和在先权利人又上诉至欧盟法院CJEU。

来源:

CJEU裁决书全文https://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20-09/cp200108en.pdf

 

文德短评:

CJEU在裁决中明确表明了,虽然两商标在文字上有高度的相似性,但是球星梅西的个人声誉对商标的影响也应当是一个考虑因素。由于梅西的个人影响力,已经对MESSi商标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理解显著的与在先商标MASSI产生了区别。

另外CJEU的裁决也对当今明星注册商标的行为给予了一定信心,但是否该观点会应用于除了个人明星以外的企业名称,还有待观察未来的裁决。


干预搜索结果诋毁今日头条,百度被判不正当竞争

11月30日,因人为干预搜索结果、在搜索页面诋毁今日头条,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法院责令百度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50万,并在其官网和客户端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字节跳动公司诉称,当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其运营的今日头条官网相关关键词时,标题下方会出现红色、醒目的“提醒:该页面因服务不稳定可能无法正常访问!”或类似的警示字样。这些贬损性的虚假描述,和“!”、红色字体等通常用以对网站安全性进行严重警示的标注方式,导致用户对今日头条网站及服务产生负面评价,误导用户,恶意阻止用户访问今日头条网站。

法院认为,百度针对特定关键词对今日头条的搜索结果进行了人为干预,对今日头条的搜索结果进行了虚假提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字节跳动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也因误导用户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法院最终认定,百度公司在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情况下以标红方式提示网络用户,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构成了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日

 

文德短评:

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有四点: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二是行为人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相对人商业商誉或商品声誉的损害,四是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特别是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行业中,经营者更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树立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通过提升自身产品与服务质量来获取竞争优势,而不是企图依靠恶意竞争打击同行经营者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小米申请雷军拼音“lei jun”商标

据了解,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申请注册雷军拼音“lei jun”商标,涵盖金属材料、科学仪器、医药、灯具空调等20类实体领域。

雷军作为小米创办人、小米集团董事长兼CEO,不仅仅是小米的一把手,也是小米的代言人。小米公司在他的带领下,短短数年已成长为一家全球著名的跨国公司,雷军的影响力与执行力都是顶流的存在,小米已其拼音注册商标也是符合全球惯例的,更是杜绝“雷军电动”这般搭便车行为的一种有效的自我保护行为。

据悉,今年10月,小米公司注册“小爱”商标被驳回,小米公司百密一疏,只提前注册了1件商标,没有对“小爱同学”商标进行全类保护,于是在小爱同学音箱推出之后,出现了一小波“小爱同学”商标注册热潮。

文章来源:腾讯网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5日

 

文德短评:

2014年,公司已将“雷军”商标45个大类全部注册。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在先”原则,从维权角度来说,一旦商标被其他企业“注册在先”,再要维权,举证责任、诉讼维权等成本相对更大。企业除了发展自主的核心品牌外,在品牌布局方面,防御商标注册也尤为重要。


魔爪饮料Monster Energy“开打”眼镜GENTLE MONSTER,法院:不构成商标近似

拥有魔爪饮料的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韩国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旗下“GENTLE MONSTER”眼镜品牌的一起商标近似纠纷案件中败诉。北京市高院二审依然认定,使用在太阳镜等商品上的GENTLE MONSTER,并未与在饮料等商品上使用的Monster Energy商标构成近似,最终驳回了怪物能量公司的上诉。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底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披露,诉争商标为艾艾康拜恩德方面在2012年6月申请的第11022899号商标,由英文GENTLE MONSTER组成。使用品类为9类中的眼镜框; 太阳镜; 眼镜盒; 擦眼镜布; 体育用护目镜; 隐形眼镜; 隐形眼镜盒; 泳镜; 眼镜片等。引证商标包括怪物能量公司自2006年以来申请的G1048069号、5397978号、54479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既包括第32类中的矿泉水;汽水; 无酒精饮料;能量型饮料;等渗饮料(非加入药物);果汁饮料;果汁;制饮料用糖浆等,也包括第9类运动头盔等。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MONSTER”,在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对诉争商标“GENTLE MONSTER”在体育用护目镜和泳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但由于其在“眼镜框”等其余商品上不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对该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效力予以维持。

可怪物能量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GENTLE MONSTER”使用在眼镜片等商品上,与怪物能量公司旗下使用在运动头盔上的“Monster Energy”商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途径和消费对象上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类或近似商品,因此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表示,怪物能量公司提供的Monster Energy销售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后两个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由此驳回怪物能量公司诉讼请求。

但怪物能量公司依然不服,向北京市高院上诉。

可北京市高院在判决书中谈到,诉争商标“GENTLE MONSTER”核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类别,与三个引证商标所在的矿泉水等类别不构成类似商品。涉案的四个商标并存,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同时,二审法院还提到,怪物能量公司并未就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范围内,后两个引证商标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进行充分举证,所以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注册前,两个引证商标“Monster Energy”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因此,诉争商标“GENTLE MONSTER”的使用不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13条第三款情形。即不适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则。

法院最终驳回怪物能量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财经网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文德短评:

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应当以对相关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

故,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商标近似的必要条件。仅商标文字、图案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构成商标近似,在商标近似判断中应当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行认定。

那么如何判断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我们认为: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虽然认为两者所标示的商品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误认为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正式揭牌运行

12月11日,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正式揭牌运行。据了解,武汉按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心可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维权援助、导航运营等“一站式”服务,迁入新址后面积同比增加四分之一,受理大厅、自助服务区、调解室和多媒体审理庭等对外服务环境更好。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介绍,在建设武汉保护中心的同时,武汉市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向基层延伸,初步形成了“中心+站”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自去年底,全市在园区、专业市场等地,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重点,建成17家基层知识产权保护站。工作站设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专利快速预审、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执法维权援助等方面,与中心联动,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截至2020年11月底,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已累计确定541家单位进入快速审查服务主体备案库。基本实现了我市“光芯屏端网”创新主体全覆盖。

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心试运行以来,累计受理专利预审申请862件,武汉斗鱼、烽火通信、华星光电、精测电子等多件发明专利先后通过快速预审通道获得授权。授权专利累计已达318件,平均授权率达到90%,审查周期压缩70%,在全国同类保护中心位居前列。

一位中心备案企业负责人说,知识产权快保护对企业而言有时就是制胜关键,一项关键技术发明针对行业发展黄金窗口期,能否尽快取得保护,直接影响企业竞争力。

疫情突袭,考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能力。据介绍,保护中心启动应急模式,开展线上业务受理、培训指导,各项服务不打烊。武汉重启后,中心主动对接华星光电、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企业、高校,及时解决复工复产中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和困难。

数据显示,武汉专利申请、授权量从4月开始持续增长,同比迅速转正,特别是专利授权量增幅明显,上半年数据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3%。

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服务创新,中心面向企业免费开放使用新一代专利信息服务检索与分析系统,帮助企业专利布局。目前已有近千名用户注册使用该系统,2020年在全国部署该系统的市级节点中,全市新增用户注册量排名第三,用户登录及业务使用量排名第四。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文德短评: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成立,对武汉市各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特有的积极效果,对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第一,创建快速维权通道,保护创新成果。保护中心将借助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资源,构建专利快速授权、确权的双通道。同时协调本地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资源,建立快速维权的行政与司法双通道,加快解决产业内比较严重的专利群体性侵权、重复侵权等实际问题。

第二,提升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从远期效果分析,保护中心的高效运行,将对武汉市专利授权数量、执法维权效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产业创新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均起到大幅提升的效果。


当“酒鬼”酒遇上“酒鬼”花生

 诉争商标由现任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百世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官某于2003年6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2007年5月21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于2015年8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加工过的花生、精制坚果仁等第29类商品上,2008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予百世兴公司。

百世兴公司成立于2002年,官某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营花生、菌类等休闲零食。与之产生纠葛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鬼酒公司)由创建于1956年的湘西州第一家作坊酒厂吉首酒厂发展而来,生产销售“酒鬼”“湘泉”等多个品系,1996年其提交第1157000号“酒鬼JIU GUI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1998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上。

2015年12月4日,酒鬼酒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称诉争商标构成对其达到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与其第1639051号“酒鬼”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5309号“酒鬼”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1951号“酒の鬼”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百世兴公司辩称,经其多年使用,诉争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该公司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一知名度较高但未达到驰名程度,且诉争商标经长期使用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酒鬼酒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酒鬼酒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文德短评:

该案中一个关键问题的: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需要以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需考虑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误导公众。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主要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对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和驰名商标注册人具有的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形。

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就两件标识本身相同或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知名度较高的一方援引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往往有较大的获胜几率。但是在该案中,酒鬼酒公司和百世兴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其商标在各自商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所以援引商标跨类保护的难度较大。


二审判决出炉!美即“奶皮”面膜能如愿申请注册商标吗?

据了解,2018年10月19日,美即公司对诉争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等第3类商品上。

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认为“奶皮”一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5月,美即公司申请复审仍被驳回。

美即公司不服该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美即公司表示放弃在除“美容面膜”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美即公司主张,诉争商标“奶皮”是常见的食品名称,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未指向商品原料等特点;诉争商标经过美即公司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奶皮”构成。“奶皮”是牛奶经过高温加热后表面析出的一种半固态物质,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

一审判决作出后,美即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第一,诉争商标“奶皮”是常见食品,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公众不会理解为商品原料或成分,不会造成公众产生误认;第二,诉争商标经美即公司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未发生公众误认的情形,具有可注册性。

针对美即公司的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标志由文字“奶皮”构成,根据公众的普遍认知,奶皮是一种食品,诉争商标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其中有奶皮或者由奶皮制成,从而使公众对“美容面膜”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美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北京高院认为,该案系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对商标的使用情况等因素不予考虑,且美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众根据通常认识不会产生误解。美即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8日

 

文德短评:

将“奶皮”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得消费者对商品原材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误认此类面膜与奶皮有某种联系。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违反这个条款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童话大王”反盗版再胜一局

继赢得多起著作权纠纷案后,“童话大王”郑渊洁举报的江苏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有了新进展。11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下称欣盛公司)和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宏瑞公司)罚金各50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李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60万元;漆某娟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不等缓刑,并共判罚金63万元;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吴某青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

该案的顺利审结,从源头打掉了一条横跨多省市、产销一条龙的侵犯著作权黑色产业链条,有效保护了版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8日

 

文德短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分子为牟取不法利益,私自印刷销售盗版书籍,涉案金额巨大,其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鲍师傅”亮剑维权,仿冒者无处遁形

近日,“鲍师傅”的商标案有了新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鲍才胜公司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易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易尚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店铺单独或突出使用“鲍师傅”标识,侵犯了鲍才胜公司第12484211号“鲍师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未经许可,使用黄底红字“鲍师傅糕点”作为店铺门头,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在其公司的声明中多次提到鲍才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情况,系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易尚公司立刻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余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日

 

文德短评:

       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高,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在先、并已享有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或者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种“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鲍才胜公司于2004年开设了第一家店,但是直到2017年才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鲍师傅”注册商标相应权利。但是此时易尚公司已经通过加盟方式开设了大量的“鲍师傅”糕点店。未及时注册商标,使得鲍才胜公司维权之路较为困难。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商标布局和监控。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司发布2020年第20期

《知识产权统计简报》

2020年1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司发布了2020年第20期《知识产权统计简报》,统计了2020 年 1-11 月知识产权数据,2020 年 1-11 月期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 140.3 万件,发明专利授权 47.0 万件。截至2020年11月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301.0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72.6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15.2万件。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70.0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67.2万件。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6.2万件,其中,国内5.7万件。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61/index.html

 

文德短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我国连续两年排名第14位,是唯一一个进入全球创新指数前30名的中等收入国家。“十四五”时期,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依法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从2020年12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福建省出台的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从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五方面,强化了厦门市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与保护体系,助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价值的营商环境。厦门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通过一系列举措激励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工作步入全国先进行列,被列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十大强市创建市之一。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http://www.nipso.cn/onews.asp?id=51685

 

文德短评:

《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集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要素,提升与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代理、咨询、培训、评估、交易、维权等全链条服务。


【梵克雅宝注册四叶草立体商标失败】

作为世界顶级珠宝品牌梵克雅宝公司早前在中国申请注册“四叶草立体图形”商标,在经历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二审法院三轮裁判后,最终宣告失败。

法院认为,梵克雅宝在珠宝首饰领域使用的“四叶草”,多被认为是商品的外观造型,而非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且梵克雅宝公司未明确禁用范围,司法应避免对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文德短评:

梵克雅宝四叶草立体商标注册失败的最主要原因是,根据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在识别该品牌珠宝“四叶草”时,习惯识别其为外观造型而非商标,即容易将其视为商品形状和造型,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在珠宝首饰领域已有大量经营者将“四叶草”作为相关商品的装饰外观,导致更多公众确认对该产品外型装饰作用的认知,即淡化了诉争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认知。


本文由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法律发展研究中心 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鄧澍焙、周力思、邓瑜、李宇明、

吴紫菱、欧阳俊、陈功、宁宁、刘昭、韩亚文

刊载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

如您有任何建议或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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