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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 Mundi发布《2025年仲裁年度回顾——中国篇》
2026年4月7日,全球法律信息平台Jus Mundi发布了《2025年仲裁年度回顾——中国篇》,总结了2025年中国仲裁领域的两项重大进展:
1. 2025年修订的《仲裁法》已于2026年3月1日生效,涵盖了多项重要改革,包括扩大涉外仲裁适用范围、明确仲裁地的概念、强化仲裁协议效力、初步认可临时仲裁以及改革仲裁员资质要求等。这些改革旨在使中国的仲裁体系更加符合国际标准,并提升中国作为全球仲裁中心的吸引力。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及16件典型案例,统一了全国仲裁司法审查标准,重点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确认、裁决撤销与执行等问题,为仲裁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此次发布的报告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在国际化、透明化方面的持续推进,为国内外企业及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信的仲裁环境。
ICCA第27届大会马德里圆满落幕
2026年4月12日至15日,第27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双年大会在西班牙马德里皇家剧院成功举办,吸引了来自全球约1300名仲裁从业者参会。此次大会的主题是“国际仲裁:本地化、全球化还是两者兼有?”(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ocal, Global or Both?)。与会者围绕国际仲裁的“本地性”和“全球性”如何共存展开了深入讨论,并在大会期间解决了多个核心问题。
地缘政治与仲裁的中立性
大会第一天的讨论聚焦于仲裁在地缘政治压力下的角色,回溯至1794年的《杰伊条约》。与会专家探讨了仲裁能否继续作为国家间和平争端的解决工具,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中。讨论中提到,仲裁历史上曾为政治领导人提供“合法的掩护”以避免外交摩擦。布尔契科仲裁被视为成功案例,而南海仲裁和委内瑞拉-圭亚那边界仲裁则揭示了仲裁在处理政治敏感争端时的局限性。关键问题是,仲裁的“司法化”进程是否会削弱其对政治敏感国家争端的吸引力。
制裁对仲裁程序的多维影响
大会第二天深入探讨了制裁对仲裁程序的多维影响,重点分析了制裁如何影响仲裁各方面的程序。专家指出,制裁已成为不可抗力抗辩的常见依据,同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中产生不对称效应,尤其是欧盟制裁在执行阶段作为公共政策的适用。其他讨论内容包括制裁对付款限制、代理律师任命以及仲裁员指定的影响。此外,制裁可能威胁受制裁方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与会者呼吁建立国际制裁协调公约,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和裁决的可执行性。
ESG与监管权——投资条约的代际转变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以及监管权的讨论揭示了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体系的“隐性倾向”,即严格的“可预见性标准”经常被用于驳回挑选法院诉求,MFN(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不对称适用也引发了关注。更重要的是,投资条约的实践正在经历代际转变,从第一代BIT(双边投资条约)中锁定的投资者保护义务,到《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投资议定书》将投资者义务作为获得条约保护的前提条件。2025年国际法院气候变化咨询意见被引用为对仲裁中可预见性和合法预期的直接影响依据。
AI与仲裁的未来——“死智能”的边界
第二天的专题讨论深入探讨了人工智能(AI)在仲裁中的应用。与会专家认为,AI更接近于“死智能”——能够处理和再现信息,但无法像人类一样进行推理和判断。尽管AI在文档密集型阶段可以帮助从业者进行数据处理和战略分析,但其偏见反映了数据获取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数据的不足将进一步强化主流法律叙事。AI的“恐怖谷”问题也被提出,即AI模仿人类推理但并未真正理解的情况。最终结论是:AI应当始终作为工具,而非决策者,人类判断和问责制依然是国际仲裁的核心。
仲裁效率——从“过度诉讼”到主动案件管理
与会者承认,仲裁在某些方面“偏离轨道”,程序的复杂性、成本的攀升以及书面意见的冗长使得司法救济的可及性受到损害。根源在于仲裁庭的消极被动、“过度诉讼”和宽松的程序框架。为此,改革工具包括强制性案件管理会议、仲裁员可用性披露、页数限制、严格时间表,以及更早介入的缩小争议范围程序。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Martina Polasek就ICSID规则改革进程作了详细介绍。
印度最高法院:仲裁延迟裁决可被撤销
2026年4月13日,Kluwer Arbitration Blog 报道印度最高法院在 Lancor Holdings Limited v. Prem Kumar Menon & Ors. 案中就仲裁裁决的延迟问题作出重要裁定。法院确认,仲裁员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裁决本身并非独立撤销理由,但若延迟对裁决的质量、公平性或纠纷解决功能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可在现有法定撤销理由下认定该裁决无效。
根据该判决,法院明确了四类可能构成“延迟导致裁决可撤销”的情形:①裁决发布时间明显超出双方协议或合理期限,且无合理解释;②仲裁员在裁决签署前长期处于不活跃状态,导致事实记忆和证据评估受损;③仲裁当事方的合理期望因延迟而被严重违背,使裁决失去实质公平性;④裁决草稿与最终裁决之间存在异常时间差,表明仲裁庭未能及时或有效处置案件核心问题。
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强调,仲裁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 及时、公平和有效解决纠纷。当延迟导致仲裁裁决无法实现这些目标,甚至使裁决变成“无效裁定”或使当事人不得不重新寻求司法救济时,该裁决可能违反印度公共政策或出现明显非法(patent illegality)问题,从而成为可撤销的依据。该裁判为印度仲裁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有助于鼓励仲裁庭更积极管理程序时间线、防止不合理延误。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明确“当地”是合同签订地还是公司所在地或其他地点,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申请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效力确认。2015年1月7日,某煤矿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企业)将采矿权转让给贵州某某矿业公司,并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规定2015年1月7日之前的债务由某煤矿公司承担,之后的债务由贵州某某矿业公司承担。2015年4月18日,某煤矿公司的员工申某使用煤矿印章与申请人某甲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八条规定,若发生合同纠纷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6年8月,某煤矿公司注销。2019年5月,贵州某某矿业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某乙公司,并在新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中规定贵州某某矿业公司欠付的债务由某乙公司承担。申请人认为,原合同中“当地”仲裁委员会的约定模糊不清,未明确具体仲裁地点,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第八条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未按法院通知出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观点: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通过补充协议来明确约定;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对“当地仲裁委员会”未做具体明确的约定,未明确“当地”是指合同签订地、公司所在地还是其他地点,这一模糊不清的约定符合“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且双方未能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因此,该仲裁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确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
巴黎上诉法院:驳回证据披露请求,维持仲裁庭无管辖权裁决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刚果(金)Manono地区一处锂矿项目的股权转让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股权归属问题。2016至2017年,E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成立D公司,计划开发Manono锂矿项目,根据2019年的股东协议,A公司为D公司最大股东(持有75%股权),E公司持有25%股权,协议约定了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2019年,E公司决定出售其持有的15%股权,尽管A公司表示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E公司最终于2021年9月10日将股权转让给J公司,后者为某中企的全资子公司。
股东会对该转让表示分歧,A公司在股东会中反对接纳J公司为新股东,认为转让不合法。2022年4月20日,J公司依据D公司章程中的仲裁条款向国际商会提起仲裁,指控A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修改公司章程。2024年3月11日,仲裁庭裁定无管辖权,认为J公司尚未在公司登记册登记,未取得正式股东身份。
J公司随后向巴黎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e Paris)申请撤销该裁决,并在撤销程序中,A公司请求披露大量与股权转让及腐败指控相关的证据,并要求进行证人调查。
法院观点:
巴黎上诉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裁定,驳回了A公司关于证据披露和证人调查的请求,并要求A公司支付J公司20,000欧元诉讼费用。法院的主要理由包括:
1. 准备程序法官的职权与证据规则
法院确认,准备程序法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获取证据,但该权力并非无限制。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只有当所请求披露的文件与解决争议有“有用性”时,法院才可命令披露。法院认为,A公司要求披露的文件与撤销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不具备直接关联性,因此不具有“有用性”。
2. “相关性”与“有用性”的缺失
A公司试图通过披露证据来证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腐败问题,从而否定转让协议的有效性。然而,法院认为,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裁决并未涉及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或腐败问题,而是基于J公司未登记为股东。因此,A公司申请披露的证据与撤销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缺乏关联性。
3. 证人调查请求的驳回
A公司请求向刚果(金)司法机关发出调查委托书并传唤E公司现任董事长作证。法院基于与证据披露请求相同的理由,认为该请求亦不具备“有用性”,因为仲裁庭在作出无管辖权裁决时已经明确排除了对转让协议有效性及腐败指控的审理,因此证人证言对撤销程序无实际影响。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请求,维持仲裁裁决,强调法院在审查撤销申请时无需介入证据披露或证人调查的阶段,特别是当原裁决已明确回避实体问题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