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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投资小贴士(三十三)—— “欧亚桥梁” 土耳其

时间与日期: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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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共和国(史称“突厥”),简称“土耳其”。土耳其位于亚洲最西部,横跨欧洲、亚洲两大洲,国土面积78.36万平方公里。土耳其三面环海,北为黑海,西为爱琴海和马尔马拉海,南为地中海,海岸线长7200公里。土耳其与亚、欧8个国家相邻,陆地边境线长2648公里。东有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伊朗;东南有伊拉克、叙利亚;西有保加利亚、希腊;北部隔海与罗马尼亚、俄罗斯、乌克兰相望;南部隔海与塞浦路斯相对。

截至2025年底,土耳其总人口为8609.2万,其中人口最多的五个省分别为伊斯坦布尔省、安卡拉省、伊兹密尔省、布尔萨省及安塔利亚省【土耳其数据门户主页, https://data.tuik.gov.tr/】,前述省份亦是华人分布相对集中的地区。首都安卡拉为全国政治中心,伊斯坦布尔为全国工业、贸易、金融、文化中心和最大城市。土耳其官方语言为土耳其语,流行的主要外国语包括英语、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汉语亦因中土经贸关系发展而成为流行的主要外国语之一。土耳其是全球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2025年名义GDP约 1.596万亿美元,全球排名第16【IMF, https://www.imf.org/external/datamapper/profile/TUR】,实现近3.6%的高增长【土耳其数据门户Quarterly Gross Domestic Product, https://veriportali.tuik.gov.tr/en/press/54162】

土耳其既是重要的伊斯兰国家,又是北约成员国及欧盟候选国,同时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创始成员国及“经济安理会”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土耳其已与89个国家和地区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已生效86个),并与欧盟建立关税同盟,与26个经济体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已生效23个)。因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土耳其已成为周边地区货物、服务、人员、资金、技术的重要集散地和市场通道。土耳其重点产业包括纺织和服装、汽车制造、农业、旅游业、钢铁、建材、化工、机械制造及船舶制造等。

中土经贸方面,中国和土耳其位于亚洲大陆东西两端,是亚洲古代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和终点,也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天然合作伙伴。自1981年5月至今,中国和土耳其签署了近50份双边经贸协定。同时,中土两国政府于2015年G20安塔利亚峰会期间签署了《关于对接“一带一路”与“中间走廊”倡议的谅解备忘录》。在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土经贸合作的规模迅速增长、领域不断扩大、方式日益丰富,合作成果显著。当前,根据中国海关总署数据,2025年中土双边贸易额攀升至446.2亿美元,中国对土出口400.8亿美元,是土耳其第一大进口来源国。中国已超越俄罗斯,成为土耳其全球第二大贸易伙伴、亚洲第一大贸易伙伴【https://stcn.com/article/detail/3716627.html】。根据《2025年土耳其市场贸易发展白皮书》相关数据,中土贸易结构呈现高度互补性:中国对土出口以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和纺织品为主,智能手机出口额达14.1亿美元,汽车类产品增长迅猛;土耳其对华出口则以铬矿、大理石等矿产资源及农产品为主。【中国报道网http://www.chinareports.org.cn/index/news/86972.html】

对土投资方面【截至本文发布之日,《202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尚未发布,暂引用2024年数据。】,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4年中国对土耳其直接投资流量2.65亿美元;截至2024年底,中国对土直接投资存量30.99亿美元【土耳其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简介,https://ccpit.taian.cn/art/2025/12/3/art_98373_10305528.html】。目前在土耳其投资的中国企业有1400多家,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华为、比亚迪、中兴、小米、招商局集团、中投公司等大型企业,总投资额达32亿美元,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金融、能源、服务、交通和电信行业。近年来随着中土两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不断深化务实合作,中国企业除参与土水电、火电建设以外,还在核能、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领域加强了与土耳其合作。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土耳其作为亚欧枢纽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赴土开展投资合作的中国企业持续增加,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标志性项目频现。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土耳其的法律法规体系、产业政策导向、投资准入流程、争端解决机制及风险防范要点,为意向赴土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决策参考,助力企业精准把握土耳其国情与市场环境,提升投资效率并有效规避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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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现行宪法于1982年11月7日生效,是该国第三部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土耳其是一个民族、民主、政教分离(世俗主义)和实行法制的国家。主权完全且无条件地属于土耳其国民,国家领土与民族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该宪法最初确立的是议会制,2017年4月土耳其通过修宪公投(包含18项条款修正)决定将政体改为总统制,并于2019年大选后正式实施。目前总统集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于一身,权力得到显著加强。宪法同时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由大国民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和部委行使,司法权由独立法院行使。土耳其的法院体系建立在大陆法系基础之上,实行三元化司法体系,分为司法(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三大分支,且诉讼程序中没有陪审团制度,由职业法官主导审判。

土耳其法律框架与门类较为健全,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其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等主要部门法分别借鉴了瑞士、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成熟法律;作为欧盟候选国,其知识产权、商法、劳动法等领域长期推动与欧盟法律标准接轨,条款规定细致。但是,在实务操作层面(尤其对外资而言),诸如环境评估、建设许可、行业资质审批等环节中,可能伴随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

在经贸、投资领域,土耳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口加工机制》《配额及关税配额行政法》《进口不公平竞争保护法》《增值税法》《自由经济区法》《出口促进关税措施》《出口机制法规》和《出口加工体系法》等;以及第5084号《鼓励投资和就业法》、第4875号《外国直接投资法》《外国直接投资管理条例法》、多边和双边投资公约、各种法律以及促进行业投资的相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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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贸易、外汇及金融概况

当前,土耳其政局总体稳定,正着力优化贸易与投资环境。但受乌克兰危机及伊朗局势等地缘冲突外溢影响,能源成本、供应链及汇率波动风险上升,土耳其作为亚欧枢纽虽持续受到国际投资者关注,但也面临相应的地区不确定性。总体看,土耳其投资合作环境具有以下六方面比较优势:(1)经济总量较大。2025年,土耳其跃居世界第16大经济体。(2)经济前景广阔。2024年,土耳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二十国集团(G20)成员国中发展最快的经济体之一。(3)区位优势继续凸显。土耳其处于亚洲、欧洲、非洲三大洲的交界处,已成为货物、服务、人员、资金、技术的集散地。(4)本地市场日趋扩大。土耳其民众消费能力很强,消费观念超前。(5)海外市场日渐广阔。土耳其是欧盟关税同盟成员,并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仍有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在谈。(6)劳动力供应充足,素质较好。

土耳其于1951年加入《关贸总协定》,并于1995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国。土耳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二十国集团、黑海经济合作组织、东南欧合作倡议成员,欧盟候选国,西欧联盟联系国,澳大利亚集团、桑戈委员会成员,美洲国家组织观察员。其与欧盟关税同盟协定于1996年1月生效,目前欧盟是土耳其第一大贸易伙伴。除了已生效的23个自贸协定外,土耳其与黎巴嫩、卡塔尔、苏丹和乌克兰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在审批过程中,并已开始与美国、加拿大、印度、南非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探讨商签双边协定的可行性。

土耳其的主要贸易伙伴包括德国、美国、英国、伊拉克、意大利、中国、俄罗斯等。外资来源国主要包括荷兰、德国、美国、爱尔兰、阿塞拜疆、瑞士、英国、阿联酋、法国、挪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土耳其1-8月份进出口均同比增长,贸易逆差扩大9.7%,  https://tr.mofcom.gov.cn/jmxw/art/2025/art_951b929e45be4655952843fc55863349.html】,吸引外资直接投资的前三大领域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运输和物流业。

土耳其货币名称为土耳其里拉,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和里拉可以直接结算,2025年3月31日,里拉兑人民币汇率为5.23:1。外国企业在土耳其当地银行开立账户需首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获得税号;其后,外国企业需将税号、账户管理人信息及其他所需文件提交至银行,申请开立账户。自2021年5月1日起,银行客户就能够以数字方式开设银行账户,无需到分行进行亲笔签名。

土耳其无外汇管制,居民可自由持有外币。外国投资企业可在土耳其开立外汇账户。外币可存入外币账户,只有在成为注册资本时才必须转换成里拉。在清算或销售得以保证的情况下,可自由转移利润、手续费、版权费和汇回资本。获得外汇并不困难,汇出或汇入资金也无限制。

土耳其银行业发达,主要的本地商业银行有实业银行(IS BANK)、担保银行(Garanti Bankasi)、进出口银行、阿克银行(Akbank)等。主要外资银行有汇丰银行、花旗银行、卡塔尔国家银行(QNB)、西班牙外换银行(BBVA)等。其中,与中国的银行合作较紧密的当地银行有担保银行和实业银行,这两家银行在上海设有办事处。另外,中国工商银行于2015年收购土耳其纺织银行(Tekstilbank),设立中国工商银行土耳其子行(ICBC Turkey,简称“工银土耳其”);中国银行投资3亿美元在土耳其设立全资子行,2018年对外营业。

土耳其鼓励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外国投资者可从当地市场获得信贷。法律和财会体系有透明度,并且与国际标准一致。中资企业目前可以使用人民币在土耳其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


2. 贸易主管部门及法规体系

土耳其拥有透明和开放的贸易制度。贸易部是土耳其的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贯彻、协调对外贸易政策,采取措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保护本国产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贸易救济调查,收集整理国内其他部门、机构针对贸易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立法部门进行审议等。

土耳其贸易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关税体系、进口管理、出口管理和贸易救济:

土耳其近年来持续调整进口制度,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多项产品(涵盖家具、家电、建材、金属制品等)加征附加关税或设定最低限价,且常辅以特别消费税及贸易救济措施,实际进口税负波动较大,企业需实时关注土耳其贸易部及海关的最新公告(土耳其贸易部官网:https://ticaret.gov.tr/)。


3.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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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资事务归由工业与技术部主管。土耳其投资立法符合国际标准,对外国资本的参与没有限制,在投资行业上外资与本土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土耳其所有向民资开放的行业都向外资开放。但外资进入以下行业受限:广播、石油、航空、海运、金融、房地产、半导体、电视机、邮政及电讯电报等;限制方式有投资禁止、股比限制、进口许可证、购置数量等。

1.关于外商投资方式。土耳其允许外商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但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只允许进行市场调研和跟踪项目。近年来,中资企业逐步尝试在土耳其开展并购业务,遇到障碍较少。同时,BOT模式和PPP模式亦在土耳其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目前在土耳其开展BOT/PPP项目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中资企业主要以承揽EPC项目为主,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开始尝试投资项目,如与土耳其公司合资设立公司、投资建厂等。

2.关于外商投资优惠规定。根据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资法》,外商投资公司与当地公司一视同仁,享有与在同一领域运作的国内公司相同的权利和减免。同时,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负有相同的义务,无进入前或成立前的审核要求。外资公司在土耳其设立商业活动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土耳其《商业法》规定的任何组织类型。为便于统计,外资公司在成立后需要向国库和财政部备案。除个别受特殊法律管辖的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100%拥有所有类型公司的股份或100%收购土耳其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向国外自由转移各种资金,包括净利润、红利、任何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销售收益或结算收益、补偿性质付款、经营许可协议、管理协议或类似协议涉及的资金,以及外国银行或特殊金融机构借贷产生的偿还利息资金等。在确保土耳其公民享有同等购置权的前提下,通过由外资或由外资参与建立的法人实体,商业公司可以自由购买地产或有限物权。更多优惠政策参见土耳其投资与金融办公室发布的《激励指南》【土耳其投资金融办公室,激励指南,https://www.invest.gov.tr/en/investmentguide/pages/incentives-guide.aspx】

为加速外国资金和技术的引进,加强对贸易机会的利用,土耳其于1985年通过了第3218号《自由经济区法》,主要设立三种经济特区,分别是科技开发区、有组织的工业区和自由区。目前土耳其共有19个自由区。自由区为外商提供100%独资、资本及利润自由汇回、外汇无管制等便利;区内货物通常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从事生产制造且满足一定出口比例(如85%)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及雇员个人所得税豁免,但纯贸易/内销或部分服务业收入可能需按一般规定纳税。自由区运营需遵守《自由经济区法》及相关特定法规,并受土耳其治安、移民与社保等基本法律管辖。

3.关于适用的主要税赋。土耳其主要税赋包括所得税(含个人和企业)、消费税、财产税、数字服务税等。在土耳其,所有收入都须征收所得税,包括在土耳其境内的国内以及国外个人和公司的收入。土耳其非常住居民在土耳其境内通过工作、财产所有权、商业交易或任何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也需征收所得税。土耳其一般营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从15%到40%不等。消费税主要包括增值税、特别消费税、银行保险交易税和印花税。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10%和20%。商业、工业、农业和个人的产品和服务、进口到土耳其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货物交付和服务活动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财产税分为遗产及赠与税、不动产税和汽车税三类,其中不动产税率为0.1%至0.6%(一般范围)。土耳其对数字服务总收入按7.5%的税率征税,数字服务包括:通过数字平台提供的广告服务;在数字平台上销售听觉、视觉或数字内容以及在数字平台上提供的用于收听、观看、播放内容,或将内容下载到电子设备,或通过电子设备使用内容的服务;与数字平台提供和维护用户交流有关的服务,以及数字服务提供商在数字平台上的中介服务。

4.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土耳其于2012年5月18日公布第6302号法律,修订第2644号《土地登记法》。就外国法人购置不动产,修订后条款主要规定如下:(1)在土耳其注册、外国股东持股50%及以上的公司(视为外资公司)购置不动产,须取得不动产所在地省长的书面许可。(2)若因股份变更导致外国投资者持股达50%及以上,或有权任命/解雇大多数董事会成员,相关变化应上报工业和技术部;该部通知土地登记和地籍总局后,由总局协调省政府评估该公司持有该不动产的适宜性。若不动产位于军事敏感区或安全区,可要求公司在限期内出售。(3)外国投资者购置的土地若用于石油勘探开采、旅游开发、工业区等用途,应自购置之日起2年内向土耳其环境、城市化和气候变化部提交建设规划,并按该部确定的时限完成建设。(4)基金会、协会等非法人贸易公司性质的实体,购置土地受到法律特殊限制(原则上仅具法人资格的贸易公司可购置)。

5.关于外资企业承包当地工程。土耳其规范外国承包商承包工程的主要法规包括第4734号《公共采购法》及第4735号《公共合同采购法》。招标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有限招标、协商招标,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直接采购(议标)情形。《公共采购法》允许在评标时对本地设立企业给予一定价格评估优势;但在具体项目中,招标方常通过招标文件明确是否适用或援引例外。参与公共投标通常需在土耳其电子公共采购平台(EKAP,官网:https://ekap.gov.tr/)完成资格信息提交与文件认证,流程较为复杂,且对外国企业及时准备合规文件提出较高要求。土耳其法律未禁止外国自然人设立公司或以股东/出资人身份通过当地法人承揽工程,但外国自然人通常以法人主体参与公共工程投标。法律未对外国承包商设定统一的承包领域限制,相关条件多由具体项目招标文件或发包方依法设定。

公共工程投标中常见的投标人资格与禁止情形包括(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1) 投标人需在拟投标领域具备一定年限工作经验(如15年),项目经理需具备连续数年(如5年)同类项目经验文件;(2) 具备与项目匹配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组织能力;(3) 股东/合伙人关联交易与投标参与的限制;(4) 破产、资产冻结、商业行为被暂停等情形禁止投标;(5) 未完成社保缴费或纳税义务的企业禁止投标;(6) 近年有相关职业犯罪定罪、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禁令、涉及欺诈破产等情形禁止投标;(7) 与发标方存在法定利益冲突(如近亲属在发标方任职等)不得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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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企业的形式。根据土耳其《商法典》【法条原文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610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公司可以根据五种不同类型设立: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简称“JSC”)、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其中最常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公司。公司的资本被分为若干股,股份持有者的责任与所拥有的股份数对等。《商法典》将合伙公司最少发起人数要求由5人减少为3人(自然人或法人),董事会最低人数由最低3人减为1人,法定资本限额不得少于25万里拉。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商法典》的规定,建立有限公司需2人以上的人数限制已被删除,1个人也可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情况下,公司将需要在7天之内进行登记和公示,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此外,《商法典》将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1万里拉提高到5万里拉。特定的受监管行业(例如,某些金融服务行业)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常用的实体形式还包括:

(1)分公司(Branch)。所有外商可以在土耳其设立分公司,但不能通过分公司在能源等领域开展活动。设立分公司无需土政府审批,只需公司总部董事会通过决议后,向当地商业注册局注册即可。至少任命一名分公司代表,没有国籍限制。分公司利润可以汇回。利润汇回总部的,需缴纳15%的股息预扣税,该税率可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降低。

(2)代表处(Liaison Office)。任何根据外国法律注册的公司,在获得工业和技术部的许可证后可在土耳其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只允许进行市场调研和跟踪项目。


2.受理机构。根据土耳其《商法典》及《贸易登记条例》,在土耳其设立公司,所需的章程、成立声明、签字声明等材料和手续都须提交企业所在地的商会下属机构——商业注册局(Ticaret Sicili Müdürlüğü)。商业注册局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的注册请求。得到批准和登记后,所有企业登记信息都会被记录在案,并会获得一个唯一的注册号,即可开始运营。设立公司所需的声明、设立申请和承诺书等文件格式均可在伊斯坦布尔商会的网站上找到,也可向商会及其分支机构索取。

3.注册企业的主要流程。在土耳其注册企业(以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 LLC 为例),核心流程已实现高度电子化,主要通过 MERSIS 系统(中央注册系统,网址:https://mersis.gtb.gov.tr) 及线下的商业注册局完成。整体处理时间通常在一至六周不等,若文件齐全且走加急/全电子通道,最快可缩短至几个工作日甚至数小时内完成核心注册。主要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与核名(1-3个工作日)。确定公司类型,通过MERSIS系统提交3-5个备选名称进行查重与预留。股东和董事提前向税务局申请土耳其税号。

(2)文件公证与认证(3-7个工作日)。起草公司章程,明确股本、经营范围、管理层等,并翻译成土耳其语。在土耳其公证处进行公证;若股东为外国人,其护照及境外主体文件需经海牙认证/领事认证及土语公证。

(3)注资与银行开户(1-3 个工作日)。公司资本的0.04%必须通过商业注册局支付到竞争管理局的账户。凭公证文件在土耳其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存入最低注册资本(LLC目前最低 5,000 里拉,设立时需实缴至少 25%),获取银行资本到位证明。

(4)提交注册申请与审批(2-1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公证章程、资本证明、地址证明、身份文件等)通过 MERSIS 系统上传或递交至公司所在地的商业注册局。设立过程中,注册局将对公司账簿进行认证。注册局审核通过后,公司获发商业注册证书,信息将刊登在《贸易注册公报》(Ticaret Sicil Gazetesi)上,公司法人地位正式确立。

(5)后续必备登记(1-2 周)。凭注册证书向当地税务局完成税务与增值税(KDV)登记,获取税务号及相关税盘/印章。若雇佣员工,向社会保险机构(SGK)办理雇主登记。在所在地的商会(Ticaret Odası)完成会员登记并缴纳年费(此为许多市政营业执照的前置要求)。

特别提示:在土耳其境外签发和签署的所有必要文件需经过驻签发国的土耳其使领馆的公证或批准。签发、公证和加注的原始文件的官方翻译必须由土耳其的公证人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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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对劳动者的工作条件、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报酬等主要规定于《劳动法》。

1.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在土耳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可口头订立,但雇主应在用工起2个月内向雇员提供书面工作条件说明。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全职与兼职、集体合同等;可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经团体协议可延至4个月。

试用期内外,解约规则不同:试用期内双方均可无需提前通知、不支付赔偿即可解约(但应支付实际工作工资);试用期后,任何一方拟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提前通知,标准为:工作不满6个月提前2周,6个月至1.5年提前4周,1.5年至3年提前6周,超过3年提前8周。未依规提前通知,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通知期工资的赔偿。

雇主提前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若雇主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雇,可能需承担代通知金、遣散费及赔偿等责任。劳动者存在严重不当、不道德或恶意行为等正当解雇事由时,雇主可立即终止合同且不支付通知期赔偿与遣散费。

2.工资与社保。《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由土耳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设的最低工资确定委员会每年(或每半年)调整并执行。工资原则上以土耳其里拉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也可按周支付(需约定)。土耳其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由第5510号《社会保险和一般健康保险法》、第4447号《失业保险法》及《劳动法》相关条款规范。雇主有义务在雇佣开始后依法及时(通常需在30天内)为员工向社会保障机构(SGK)办理登记;社会保险费以员工实际收入(在法定上下限内)为基数,由雇主和员工按规定比例分别缴纳。

3.工时与加班。《劳动法》规定法定工作时间每周最多45小时。经双方同意,日工作时间可采用不同形式,但每天(含加班)不超过11小时;这种不均衡排班的平均期原则上不超2个月,经协商可延长至4个月。因不可抗力、员工个人原因、公共假日前后的缺工等,雇主可在事后4个月内要求员工进行补偿性工作(不视为加班),但每天补工不超3小时,且当天总工时不超11小时。雇主要求加班应征得劳动者同意。每周超过45小时的加班,按小时工资1.5倍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常按2倍相关工资标准支付。经协商,劳动者可将加班1.5小时折合为1.5小时带薪补休,而不领加班费。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超1周的,雇主应按日工资的一半支付最多1周的工资。劳动者每年全部加班小时不得超过270小时。

4. 外国人工作规定。根据土耳其第6735号《国际劳动力法》规定,外国人在土耳其工作必须取得工作许可(Work Permit)。通常流程为:由土耳其雇主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先行申请工作许可;获批后,外国人凭许可批复向土耳其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入境后30天内需申请居留许可以合法长期停留。工作许可分为:有确定期限(首次通常1年)、无确定期限(连续合法工作8年后可申请)、独立工作许可(自主经营)和绿松石卡(高素质人才,无期限工作与居留)。土耳其法律对外国人就业行业有限制,部分职业仅限土耳其公民从事,主要包括:牙医、药剂师、兽医、护士、律师、公证员、保安人员、海关经纪人等。审计等职业虽未绝对禁止,但需满足土耳其本地执业注册要求,外国人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法律并未正向列举所有“允许”的领域,只要不属于禁止/限制行业且取得工作许可,外国人一般可在多领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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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

土耳其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民法编纂体系),法院主要分为普通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体系,均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一审法院(初审)、区域法院(中间上诉)、最高终审法院(普通案件为最高上诉法院Yargıtay,行政案件为最高行政法院Danıştay)。中央层级的最高法院机构包括:宪法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及管辖争端法院等。国家司法信息系统(UYAP)是土耳其诉讼的核心平台,要求当事人及法院将起诉书、证据等案件文件上传系统,并可进行线上缴费等操作。

商业纠纷一般由商事法庭审理。根据案件性质与标的额(如大额货币索赔、公司破产与重组案件),重大商事纠纷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单名法官审理。

2.仲裁

在土耳其,仲裁已成为商业纠纷解决的重要渠道之一。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选择国内仲裁或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受土耳其《民事诉讼法典》管辖,国际仲裁各方可自由选择任何国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ISTAC)。如果仲裁地点在土耳其,但双方尚未就任何仲裁机构规则的适用性达成协议,则应适用土耳其《国际仲裁法》(第4686号)相关规定。

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ISTAC)成立于2015年1月1日,依照《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仲裁与调解规则》运营,为解决土耳其和外国的商业纠纷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根据 ISTAC 规则,索赔和反索赔的经济价值不超过500 万里拉的纠纷适用于快速仲裁程序。

3.调解

调解也是土耳其争议解决的重要替代办法之一。土耳其于2021年批准、2022年起适用的《新加坡调解公约》,允许在成员国范围内强制执行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无需另行诉讼,从节约时间与成本;该公约也推动了调解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此外,土耳其在特定领域(如劳动纠纷、部分商事金钱债权纠纷)规定了强制调解前置程序,旨在减少法院案件量并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与此同时,土耳其法律体系也对自愿调解进行规范。《民事纠纷调解法》对土耳其的调解制度进行规范,并确定了自愿调解的程序和原则。

4.国际协定与公约

中国与土耳其政府于1990年11月13日签订了《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其中第7条和第8条对“投资争议”和“缔约双方间争议”进行了规定。如投资者遇到与土政府间的投资争议,可依据该协定有关规定寻求救济。2015年,中土两国政府修订《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达成一致,目前已生效。如在土耳其投资合作中产生纠纷,可适用土耳其国内法律予以解决。如合同中约定采取国际仲裁,亦可寻求国际仲裁予以救济。由于土耳其已签署并批准《纽约公约》(即1958年《关于承认并执行外国终裁裁决公约》),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土耳其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土耳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可能面临法院以“违反公共秩序”、“程序瑕疵”或“主权豁免”等理由予以驳回的风险。加之土耳其司法程序相对繁琐,实行三审终审制,被执行人往往可利用上诉程序拖延执行;同时,翻译、认证、律师费及潜在担保成本亦相对较高。为此,建议在起草仲裁协议时即明确约定仲裁地、适用法律及语言;裁决作出后,应尽快查明被执行人在土耳其境内的资产线索,并委托当地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认证与执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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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调研】尽管土耳其法律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但在广播、航空、海运、金融、能源及电信等行业仍存在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或需经特别批准。在进入上述行业前,务必通过土耳其贸易部、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及专业律所,核查是否存在行业专属审批程序及外资持股上限,避免因中途无法获批导致投资搁浅。

注重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外部环境的综合分析研判、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特别是做好尽职调查,对收购对象过去5至10年的社保、税务及环保合规进行实质性穿透核查,而非仅审阅管理层出具的合规函;必要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专门的赔偿与兜底条款,锁定历史风险。

如前文论述,汇率风险亦须引起重视,鉴于土耳其里拉汇率高波动与通胀属性,中资企业可积极运用远期外汇合约、货币互换协议等衍生工具锁定汇率成本;优先申请土耳其本地货币贷款以规避外币贷款的汇率风险。

【合规经营】中资企业在投资合作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坚持合规经营和安全生产,关注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及对企业合规经营和业务收益的影响。在设计商业模式及交易结构时,将数据合规与反垄断申报纳入前期时间表与预算;若业务涉及收集土耳其用户或员工数据,应建立数据本地化存储、跨境传输备案及数据主体权利响应机制,并评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必要性,避免因未申报或违规交割导致处罚或交易无效。

近年来,土耳其内政部、劳动部对在土耳其中资机构人员办理居留和工作许可趋严,且有申请人在等待6个月后被拒发工作许可的现象,使得许多中资机构常驻人员长期无法及时、合法取得居住及工作许可。2026年起,土耳其劳工部执行更严格的工签门槛,包括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50万土耳其里拉(约14万元人民币),且每雇佣1名外籍员工须至少雇佣5名土耳其本地员工(5:1配比);首次申请股东有6个月宽限期,但续签时必须严格满足该比例,否则拒签。【参见土耳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CSGB)外籍劳工相关规定】工作签证难办导致的另一个后果是部分在土耳其的合法中国企业员工被控在当地非法务工,土方已数次将中国部分企业人员认定为非法务工,予以拘押并遣返,对中资企业在土耳其开展业务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中资企业如有土方合作伙伴,建议在合同中提前明确要求土方负责处理此事,中方负担必要的费用,如无上述可能,建议通过当地机构代为办理,以节省时间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企业自身也需提前3-6个月准备经海牙认证的材料,并确保满足上述资本与本地用工比例要求。

【在当地建立和谐关系】中资企业要处理好与当地政府、工会的关系,在大型项目落地初期即与当地工会组织建立沟通渠道,聘请熟悉土耳其劳动法的专业HR顾问设计薪酬福利与解雇预案,定期开展劳资合规培训,避免因人员调整触发群体性劳资纠纷,影响生产连续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传播中华传统文化。

【利用金融保险方式保障自身权益】中资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大额投资或承包工程应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的政治险与商业险,覆盖汇兑限制、战争、征收及买方违约等风险。

【应急预案】中资企业应充分评估潜在安全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筑牢安全意识;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综合防范,保障安全设施等经费投入。遇有重要突发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母公司和使(领)馆报告。


其他参考文章:

1.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土耳其(2025年版)

2.企业对外投资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土耳其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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